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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云:清明话祭祖】


在儒学经义中,亲亲尊尊是人伦两大要项,由亲亲而尊尊宗庙之礼始成。而宗庙祭祀的本意也正在于报本追远,进而发扬尊尊亲亲之意、建立亲疏有别之伦序。《仪礼·丧服小记》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礼记·大传》亦曰:“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分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又曰: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诗云:“不显不承,无于人斯。”此之谓也。


在儒学经义之中,人伦秩序是对祖祢讲尊尊、对子孙讲亲亲,即由己及远之意。而这一点,则又先从亲亲入手,然后再至“尊尊”。“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论语·述而》篇载曾子之言:“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慎终指的是丧礼,追远即祭礼而言。此二礼的形式及目的虽有差别,但本于人之真情和伦理孝思却殊无二致。《礼记·礼器》云:“礼也者,返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郊特牲》言郊祀之礼亦云“所以报本反始也”,《祭义》篇又云:“致反始,以厚其本也。”所谓“报本反始”,即传统祭礼精义之所在。儒学经义的逻辑性是严密和完整的,人间秩序由家庭为起点而推演之,社会之秩序方能建立、邦国之文明方能推演。几千年来,儒家文化、或曰中国文明的要义皆本乎此。在传统中国社会和儒学义理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是一个最为重要的中心,这也更是抟系中国民族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礼记·祭统》云:“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 ”又云:“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对祖先的祭祀和崇拜,自古就是中国文化之大者。但在古代,自天子至官师对祭祀祖先的庙制之设却有着严格规定。《祭法》云:“庶士、庶人无庙。”《王制》则曰:“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郑注:“庶人,府史之属也。”先秦时期关于寝庙之情况,散见于《书·顾命》、《仪礼·少牢馈食礼》、《周礼·考工记·匠人》、《礼记·月令》等篇。各书所述既有不同,后人解说亦各有异。所谓“寝庙”,古代宗庙分两部分,后面停放神主与先人遗物之处曰“寝”,在庙曰“祭”,在寝为“荐”,前面祭祀之地为“庙”,合称“寝庙”。《尔雅》曰:“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曰寝。”孔颖达《正义》云:“寝庙者,《周礼注》云:前曰庙,后曰寝,则庙寝一物,先寝后庙,便文耳。”又,《月令》孔颖达疏:“庙是接神之处,其处尊,故在前;寝,衣冠所藏之处,对庙为卑,故在后。但庙制有东西厢,有序墙,寝制惟室而已。”但到了宋代,程伊川解释云:“庶人祭于寝,今之正厅是也。”[1]朱子亦曰:“正寝谓前堂也。”[2]古时宗庙隆杀之制甚严,天子七庙,大夫、士立庙则依次递减,庶士、庶人而不得立庙。此即《左传·庄十八年》所云“名数不同,礼亦异数”之意。“祠堂”,乃后世衍生所出现。《说文解字》曰:“堂,殿也”。《释名·释宫》则云“古者为堂……谓正当向阳之屋”;“祠”,乃祭祀之意。概而言之,“祠堂“即祭祀祖先神灵之场所、礼堂。

 

礼经中专言祭礼者凡三篇,即《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其中《少牢》和《有司》为一篇。《特牲馈食礼》专述诸侯之士岁时祭其祖祢之礼,《少牢馈食礼》和《有司彻》则记载的是诸侯卿大夫祭祖仪节,对其祭礼的具体步骤和仪节均有着详细的描述和说明。“济济跄跄,絜尔牛羊,以往烝尝。或剥或亨,或肆或将。祝祭于祊,祀事孔明。先祖是皇,神保是飨。”在《诗·小雅·楚茨》中所反映的周人祭礼过程,与《特牲》、《少牢》也大抵基本一致。此不具录。清人胡培翚《仪礼正义》引官献瑶云:“大夫曰少牢馈食,所以别于天子国君之大牢也;士曰特牲馈食,所以别于卿大夫之少牢也。”又引蔡德晋云:“士丧遣奠用羊、豕,是士之祭亦有用少牢者,盖特牲其常,而少牢乃其盛礼也。”所谓特牲,就是一豕。凡牲,一为特、二为牢。而所谓馈食,简言之就是用食。郑玄注“馈食”云:“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孰,即黍稷。士祭祖祢之礼,张尔岐注《仪礼》亦云“初祭即荐饪熟之牲体及黍稷”,以别于“天子诸侯之祭,先有先有灌鬯朝践馈献之事,至迎尸后乃进熟体黍稷也。”(《仪礼郑注句读·卷十五》“特牲馈食礼”)《大戴礼记·曾子天圆》亦云:“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士之祭,牲特豕,曰馈食;无禄者稷馈。”

 

《祭义》曰:“孝子将祭,虑事不可以不豫;比时,具物不可以不备,虚中以治之。宫室既修,墙屋既设,百物既备,夫妇齐戒、沐浴、盛服,奉承而进之。洞洞乎!属属乎!如弗胜,如将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与!荐其荐俎,序其礼乐,备其百官,奉承而进之。于是谕其志意,以其慌惚以与神明交,庶或飨之。‘庶或飨之’,孝子之志也。”《祭统》云:“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礼,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

 

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祭义》曰:“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郑玄《毛诗传笺》亦云:“庙之言貌也,死者精神不可得而见,但以生时之居,立宫室象貌为之耳。”《祭义》:“二端既立,报以二礼。建设朝事,燔燎膻芗,见以萧光,以报气也。此教众反始也。荐黍稷,羞肝、肺、首、心,见间以侠甒,加以郁鬯,以报魄也。教民相爱,上下用情,礼之至也。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不敢弗尽也。”故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尚书》曰:“祭者察也,言人事至于鬼神也。祭祀者,报本追远也。追思其不及之养,而继以未尽之孝也。”(《前人书札》)

 

汉季“汉世公卿贵人多建祠堂于墓所”,[3]但彼时的墓祠并不是后世严格意义上对祖先祭祀的家庙存在,而是仅仅作为对墓主的祭祀场所而存在。换言之,此时的墓祠是为了举行墓祭而设,因此它与后世的家庙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程伊川因之指出:“葬只是藏体魄,而神则必归于庙。既葬则设木主,既除几筵则木主安于庙。故古人惟专精于庙。”[4]


 

魏晋之时品官私庙之祭可见诸文献,《隋书·礼仪志》载北齐武成帝高湛河清三年采用魏晋制度而颁布的《河清令》云:

 

王及五等开国、执事官、散官从二品以上,皆祀五世。五等散官及执事官、散官正三品以下、从五品以上,祭三世。三品以上牲用一太牢,三品以下少牢。执事官正六品以下、从七品以上,祭二世,用特牲。正八品以下、达于庶人,祭于寝,牲用特肫,或祭祖祢。诸庙悉依宅堂之制,其间数各依庙多少为限。(《隋书·礼仪志二》,又见于《通典·卷四十八》“诸侯大夫士宗庙”)

 

唐代的庙制规定新旧《唐书》记载稍异,但当以《新唐书》和《开元礼》为有唐决定性版本。《开元礼·卷三》“序例下”云:“凡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庙,五品以上祠三庙(三品以上不须爵者,四庙外有始封者,通祠五庙),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达于庶人,祭祖祢于正寝,用特牲。”唐代的这个规定,即以一、二品大体比照先秦诸侯制度,三四五品及兼爵者大体比照古之大夫许立三庙。由唐到宋,是中国家庙制度的分水岭。经过五代混乱的大破坏,文化遭到巨大断裂,尊祖敬宗的伦理概念也随之淡化。是以前人把这一时期称为“五季”,即末代、最差之意。以至于在宋仁宗皇佑三年,文彦博请立家庙被许,也居然由于文化的断裂而不知如何建筑设计的地步[5]。同时,唐代门阀制度的崩坏和世爵的废止,更使得宋代的家庙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困境。唐代的世爵制,使品官子孙纵然品秩很低,总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其家庙的存在。到了宋代,世爵的被废使品官将自己的地位传给子孙已不再可能,而另一方面,其子孙一旦没落,家庙亦将不存。宋初没有家庙制度,到徽宗政和三年颁布《政和五礼新仪》,始有明文“文臣执政官、武臣节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余祭二世”的规定。然由于宋代无世爵,无世爵则庙制无法延续,故此时的制度实同虚设。同时,宋初的士人在礼制上,与庶人相同。而对于庶人的祖先祭祀,宋制并无成说。是以朱子评价曰:“政和之制,则虽稽于古者,或得其数,而失其意则多矣。”[6]

 

司马温公《文潞公家庙碑》云:“先王之制,自天子至于官师皆有庙。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居室为后。及秦非笑圣人,荡灭典礼,务尊君卑臣,于是天子之外无敢营宗庙。汉世公卿贵人多建祠堂于墓所,在都邑则鲜焉。”唐宋以前制度虽然对品官庙制多有规定,但对于普通士庶却是依然“祭于寝”。然报本追远,其义则一,礼,莫外乎人情。正是在这一局面下,司马光、张载、程颐、朱子相继发皇,主张不论品官大小,士人之家均应设庙,后世士庶祖先之祭祀由此而肇端。司马光《书仪》明确提及士人祭曾、祖、父三世,对于祭祀场所并替代以“影堂”名之:“仁宗时,尝有诏听太子少保以上皆立家庙,而有司终不为之定制度。惟文潞公立庙于西京,他人皆莫之立。故今但以影堂言之。”[7]横渠先生张载又站在礼学的立场上而发扬:“须参酌古今,顺人情而为之。今为士者而其庙设三世几筵,士当一庙,而设三世,似是只于祢庙而设祖与曾祖位也。……便使庶人,亦须祭及三代。”[8]在传统庙制中,由于各庙祭一世,故祖先的世代数与庙数是相当的,但祭三世的品秩要求又远非普通士人所能及,温公、横渠此说,一方面遵从了古礼“士一庙”的规定,另一方面则变通的采用士人于一庙祭及三世(曾、祖、父)。到了程伊川先生,则更一步提出祭及高祖、乃至始祖:

 

有问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却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异也,皆至高祖,服既如此,则祭亦须如此,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只是祭及高祖,若只祭祢,是为知母而不知父,禽兽道也。祭祢而不及祖,非人道也。”

 

《礼记·大传》云:“大夫、士有事大事,省于其君,干袷及其高祖。”在礼经《丧服》篇中,并无高祖之服,但郑注贾疏皆以高祖必当有服,后儒皆从之。伊川先生认为,高祖既有服,自当有祭高祖之义。且“礼以义起”,自不必拘泥于前人成说,高祖之服与其祭虽经无明文,但无论在服数、祭法、庙制上,皆合乎礼义之正。故,“且豺獭皆知报本,今士大夫家多忽此,厚于奉养而薄于祖先,甚不可也。……人家能存得此等事数件,虽幼者渐可使知礼义。凡物,知母而不知父,走兽是也;知父而不知祖,飞鸟是也。惟人则能知祖,若不严于祭祀,殆与鸟兽无异矣。”同时,伊川明确主张大夫士庶之家祭及高祖以上,乃至始祖:“时祭之外,更有三祭:冬至祭始祖,厥初生民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他则不祭。……祭始祖,无主用祝,以妣配于庙中,正位享之。”[9]再至朱子,虽没有接受伊川的祭始祖说,但以程伊川祭高祖之说“最为得祭祀之本意”:“古者只祭考妣,温公祭自曾祖而下。伊川以高祖有服所当祭,今见于《遗书》者甚详。此古礼所无,创自伊川,所以使人尽孝敬追远之意。”[10]朱子遂承司马温公、张横渠、程伊川之说,并以礼有大夫立三庙而可祭及高祖之先例,乃约前代之礼而创祠堂之制。朱子《家礼》云:“古之庙制不见于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礼云。”并引《曲礼》之义曰:“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朱子首倡祠堂之设,作四龛以奉四世之祖而以四仲月祭之,另及冬至、立春、季秋、忌日之祭。“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并对祠堂之位置、内部结构陈设、祭祀程式皆有着详尽描述。关于朱子所定祠堂之设及其祭仪,详见于《家礼》,此不具录。古者庶人祭于寝而不得立庙,自官师适士以上则无不庙者。《家礼》祠堂之制,则贵贱通得用之。单就影响而论,朱子的的伟大贡献一是打破了古代“礼不下庶人”的成说,使“士庶”——士阶层和庶民阶层——即为任何人提供了都可实行的礼仪内容;《家礼》的第二个贡献是为继礼之本经《仪礼》之后,为后世提供了具有时代意义和更具实践性和操作性的“新古典”礼学文献;第三是其影响之大,就地域而言,《家礼》对整个东亚地区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朱子之说虽然详尽,但在当时并未得到官方的允许和认可。明洪武三年诏定的《大明集礼》虽然尊崇《家礼》之说,但依然还是规定庶人只能祭及父祖两代: 

庶人无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于居室之中间,或以他室奉之,其主式与品官同而椟。……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时享以寝之,大概略同于品官焉。(《大明集礼·卷六·吉礼六·宗庙》)

 

这个局面一直延续至大明嘉靖十五年。“嘉靖大礼议”是中国礼制史上的重大事件,明世宗朱厚熜以外藩入继大统,尊其本生父兴献王为皇考,尊明孝宗则曰“皇伯考”。嘉靖十五年十月戊子,嘉靖帝为乃父朱佑杬“更世庙为献皇帝庙”,时礼部尚书夏言上《请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庙疏》,建议嘉靖帝在宗庙祭祖方面“推恩”于天下官民。夏言此疏有“三议”,分别是《定功臣配享》、《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夏言主张品官家庙分为两种类型:三品官以上祭祀五世祖先,四品官以下依旧祭祀四代之祖。并论述了祭祀五世祖的具体做法。但疏中依然明确庶人只可祭于寝,而不许立庙。《请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庙疏》曰:

 

臣民不得祭其始祖、先祖,而庙制亦未有定制,天下之为孝子慈孙者,尚有未尽申之情,……乞召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召天下臣工立家庙。(《大明会典·卷十一》)

 

万历十四年王圻编纂的《续文献通考·卷一一五》“宗庙考”载嘉靖帝对于夏言之疏“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上是之”,对于“乞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世宗亦“从之”。即世宗采纳了夏言的建议,于是下诏“许民间皆得联宗立庙”。[11]

 

嘉靖十五年的家庙新制在嘉靖以后明代诸朝虽然并未得到承认,但诏令天下臣民得以祭祀始祖,这却是中国礼制史上的重大变化和重大变革。该诏令本来只允许臣民在冬至、立春节日之时祭祖,并不准在家庙、祠堂中设立常祭之位。但允许祭祀始祖,即等于允许同姓各支得以联宗祭祖。与此同时,政府又允许品官于家庙之中设置朱子所始议之祭始祖以临时纸牌位,再加之又许“以今得立庙者为世祀之祖,世祀而不迁”,此举则极易导致品官将始祖先祖之临时性纸牌位改为常设之神主,继而,遂一举而开启了家庙祭祀始祖之先河。品官家庙祭祀始祖一旦成为大宗祠,民间联宗祭祖必然更竞相仿效。而事实上自唐宋以讫,当时社会上本来就存在有着祠堂违制祭祖现象。如宋元之际的学者黄仲元在其所著《四如集》即云:“祠吾族祖所自出御史公讳滔以下若而人,评事公讳陟以下大宗、小宗、继别、继祢若而人。上治、旁治、下治,序以昭穆,凡十三代。”又曰:“猗欤吾族,余四百祀。人世趋新,宗法不坠。”[12]“礼缘人情而立制,因时事而为范。”礼缘人情、礼因义起、礼尚报本,礼,本乎人情合乎道义,而并非一经制定即不可改变之事。诚如宋人马端临《文献通考》论及程朱“高祖之祭”所说:

 

《礼》云“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盖谓非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各不得祭其四小宗所生之祖祢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尊卑有分而不乱,亲疏有别而不贰,其法甚备,而犹严于庙祀之际。……后世大宗、小宗之法既亡,别子继别之序已紊,未尝专有宗子以主祀事。……乃执大夫三庙、适士二庙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祢之,上是不以学士大夫自处,而孝敬之心薄矣,乌得为礼乎!故曰古今异宜,礼缘人情,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说也。(《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宗庙考十五”)

 

清人秦蕙田《五礼通考》亦论始祖先祖之祭云:

 

程子有始祖先祖之祭,朱子以其似僭而废之。是也。窃尝思古今异宜,其礼当以义起。……若今人家之始祖,其义于宗法之别子同者,固当祭也。何则?古之所谓始祖者,在诸侯则始封者也,在大夫士则别子也,别子有三,后世封建不行,则为有国之始祖者寡矣。然有大功勋。爵至王公者。虽无土地。宜与古诸侯等。则其子孙宜奉为始祖而祭之矣。又后世天下一家,仕宦迁徙,其有子孙繁衍而成族者。则始至之人,宜为始迁之祖,与古别子之公子自他国而来者无异,是亦宜奉为祖而祭之矣。(《五礼通考·卷一百九》“吉礼、祭始祖先祖”。)

 

根据礼经本义,只有天子才能祭祀始祖,诸侯亦不得为之。而朱子倡祠堂之设,亦只是折中于伊川之说上至高祖而已。马、秦二氏此论可谓精辟,当大宗小宗之法已亡之际,若完全拘泥于礼经之说而不知因革损益,其是先王制礼之本意?同时,礼缘人情而作,礼莫外乎人情,祖先崇拜作为中国人最重要的精神信仰,完全本乎礼义、合乎人情、顺乎天理。嘉靖十五年的规定亦只能导致其进一步的合法化,换言之,政府只能变相的默许之、承认之。嘉靖朝的允许士庶祭祀始祖,在客观上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机。故而祭祀始祖先祖必定成为普遍现象,家庙向联宗祭祖的大宗祠方向发展,地方政府亦只能听之任之,于是嘉靖、万历年间形成大建宗祠祭祀始祖的普遍现象。



再至清代,《清史稿·卷六十二》云:

 

一至三品庙五楹,三为堂,左右各一墙限之。北为夹室,南为房。庭两庑,东藏衣物,西藏祭器。庭缭以垣。四至七品庙三楹,中为堂,左右夹室及房,有庑。八、九品庙三楹,中广,左右狭,庭无庑。……庶士家祭,设龛寝堂北,以版隔为四室,奉高、曾、祖、祢,妣配之,位如品官仪,南乡。……庶人家祭,设龛正寝北,奉高、曾、祖、祢位,逢节荐新,案不逾四器,羹饭具。

 

《钦定大清通礼·卷一六》亦云:

 

庶士家祭之礼,于寝室之北为龛,以版别为四室,奉高曾祖祢皆以妣配位。南向,前设香案总一。……岁以春夏秋冬节日出主而荐,粢盛二盘,肉食果蔬之属四器,羹二,饭二。

 

庶人家祭之礼,于正寝之北为龛,奉高曾祖祢神位。岁逢节序,荐果蔬新物,每案不过四器,羹饭具。

 

据《清通礼》和《钦定大清通礼》的规定来看,清九品以上始得立庙,庶士庶人则依然于寝堂之北为龛而奉祀四代祖先。但清廷的这个规定和明嘉靖朝之后一样,并没能阻止民间祭祀始祖的进行。此不赘言。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宗法制度是只有宗子才有祭祀权的。《白虎通·宗族》上说:“宗,尊也。为先祖主者,为宗人之所尊。”清儒毛奇龄《辨定祭礼通俗谱》说:“祭必以子,子必有兄弟。但周制兄弟最严嫡庶,不惟嫡庶并严长次。惟长嫡可以主祭,次嫡与庶皆名支子则皆不得主祭。然此惟封建之世,天子诸侯卿大夫惟长嫡得袭,次嫡即不袭故。古之重嫡非重嫡也,重贵也。”[13]故《王制》云:“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丧服小记》云:“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曲礼下》亦曰:“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在传统宗法制度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主祭权的,只有身为嫡长的宗子才能主祭。所谓“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所继,各有所祭”是也。

 

《祭统》云:“祭者,教之本也。”《中庸》曰:“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祖先祭祀“序昭穆,崇功德,敬老尊贤,追远睦族”,千古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两千余年来一直是化育中国民族和抟系中国民族的最基本力量。家族祠庙,作为中国文化的最基本载体,非但是国人精神之归宿,更在中国社会发展历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而又不可估量、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祖先的祭祀,已成为中国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深深融入了这个民族的血脉之中。


 

有明一代是朱子《家礼》研究的高峰期,学者们对于家礼的研究更是盛极一时,因此,明代之后民间士庶各种《家礼》文本传世颇多。孙夏峰先生所撰《家祭仪注》,对祖先时令节日之祭罗列颇详,亦较有代表性:

 

晨起栉沐后入次三揖,自小学便不可废。朔望焚香而拜,元旦昧爽设祭四拜,四仲月用分至日各设祭行四拜礼,令子孙供执事。凡佳辰令节、寒食寒衣皆拜,设时食。忌辰设食拜,子孙素食不宜享客。有事出门焚香拜,归亦如之。吉庆事卜期设祭,儿女婚姻焚香以告。生辰弥月设食而拜,新妇庙见,设祭,主妇率之以礼。凡祭,妇人别行礼,各如仪。(《夏峰先生集·卷十一》“杂著”)

 

一般来说,后世常见传统士庶祭祖礼仪大致为“参拜、降神、进馔、三献、受胙”等一系列程式,此不赘引。




[1]《程氏遗书·卷二十二》。

[2]《朱子家礼·卷一》。

[3]  司马光《文潞公家庙碑》。

[4]《程氏遗书·卷十八》。

[5]  司马光《文潞公家庙碑》。

[6]《朱子文集·卷三十》“答汪尚书论家庙”。

[7]  司马光《书仪·卷十》“丧仪六、祭”。

[8]《经学理窟·祭祀》。

[9]《二程遗书·卷十八》“伊川先生语四”。

[10]《朱子语类·卷九十》“礼七、祭礼”。

[11]《夏桂洲先生文集·卷十一》。夏言(1482年-1548年),字公谨,号桂洲,谥文愍,江西贵溪人。明嘉靖内阁首辅、进士出身,有《夏桂洲先生文集》传世。但夏言此议,在清人秦蕙田《五礼通考·卷一一五》“吉礼、大夫士庙祭”中遭到秦氏批驳,秦氏认为夏言此议为“乱宗法”。兹存其说,余不具录。

[12]《四如集·卷一》“族祠思敬堂记”。

[13]毛奇龄,《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二》“三、主祭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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