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补贴是否需要凭发票扣除问题的明确
(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226号)规定:“1.凡通讯补贴不发给个人,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自付办法的,通讯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凡通讯补贴发给个人,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通讯补贴可扣除规定限额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桂地税发[1999]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被2011年7月1日下发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4号)所废止,并在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举。
鉴于没有文件明确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请示,得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执行给予职工报销通讯费的,应凭职工个人支付通讯费的发票,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60元的费用标准扣除,低于3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360元的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执行发放通讯补贴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60元的费用标准扣除,低于3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360元的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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