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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目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1999-04-09]  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2003-04-24][全文失效].4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2010-07-28]. 4
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2009-09-24][全文废止].5
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2007-11-02]. 5
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2009-02-23]. 5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2010-02-23]. 6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2003-06-27]. 6
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2001-10-17]. 6
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2009-03-06]  8
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8
13.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2001-11-08]. 8
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2002-03-18]. 9
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2003-12-12]. 9
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2003-06-18]  10
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2004-04-16][全文失效].10
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2003-09-10]. 10
1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2007-08-01]. 11
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2002-02-04]. 13
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2003-07-08]. 14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2003-8-14]. 14
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2003-06-05] [全文失效].15
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2005-03-14]. 15
2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2010-01-20]  15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2007-02-12]. 16
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2007-04-10] [全文失效].16
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期:2013-08-06.17
29.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2004-11-30]. 17
3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18
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2004-05-12]. 18
3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2003-07-17]. 18
3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2009-12-09]  18
3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2009-12-15]  19
3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2013-07-18]. 19
3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2006-02-17]. 19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3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188号][2003-05-26]. 20
38.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全文失效]. 20
3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1999-06-11]. 20
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21
4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2007-11-20]. 21
42.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2006-10-23]. 22
4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7号][2005-04-14]  22
4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2006-04-29]. 22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
─────────────────────────────────────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04-24][全文失效]
─────────────────────────────────────
十、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2010-07-2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2009-09-24][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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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2007-11-02]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2009-02-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文号应该是津地税所〔2007〕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2010-02-23]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二、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号][2003-06-27]
─────────────────────────────────────
三、企业发给职工办公通讯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2001-10-17]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2003-10-21][全文废止]
─────────────────────────────────────
十?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的发放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据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在通讯补贴方面,之前,我省按上述标准发放通讯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工资收入一起征收个人所得税。
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2009-03-06]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企业工资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2、对于实报实销的通讯费是否要受到限额的制约?
  意见:浙地税发﹝2001﹞118号已有明确规定,即: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3.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2001-11-08]
─────────────────────────────────────
市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
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金华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

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20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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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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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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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2003-06-18]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在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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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2004-04-16][全文失效]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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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2003-09-10]
─────────────────────────────────────
四、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1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2007-08-01]
─────────────────────────────────────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
  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粤纪发﹝2002﹞31号
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省垂直管理机构驻穗以外的单位通讯费补贴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报省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
  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务费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通讯费补贴从2003年1月起实施。
  实施通讯费补贴后,原公费配备的公用移动电话一律取消。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合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退休和离岗退养人民的通信费补贴标准,仍按粤办发﹝1998﹞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地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纪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6月29日 穗财行﹝2006﹞28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通讯费补贴月发放标准: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元,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并报市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
  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备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休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的通讯费补贴标准,仍按穗办﹝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纪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20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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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以内、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以内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1〕32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2002〕1号
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200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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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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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公通讯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2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号][2003-8-14]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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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相关的、真实合法的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应并入工资总额,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2003-06-05] [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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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2005-0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8号)等规定,经请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2010-01-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六、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2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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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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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五)通讯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纳税人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必须附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
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2007-04-10][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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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经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不再适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第六条“纳税人发放或报销本单位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按计税工资人数在月人均50元的标准内允许据实扣除”的规定。
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期: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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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公司给员工报销电话费,话费单名头是个人,请问这种公司可否在税前扣除、个人是否交个税?交通费呢?是否需要交个税?谢谢!
答复: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必须要制定符合文件规定的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是指单位雇员每月个人的一部移动电话实际发生的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合计的80%部分,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公务用车费用税前扣除。你公司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以员工个人名头发票为凭据,在账务上报销的油料费、停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2、通讯费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票据为个人名头的个人通讯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9.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号][2004-11-30]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88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除省国税局明确的单位报请省国税局审批外,其他企事业单位通讯费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发给在职员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可据实税前扣除。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3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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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因公务需要给予部分员工电话费补助,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这部分通讯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网上没有查询到涉及企业职工通讯补贴的税前扣除情况。请问,这部分涉及企业员工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文件号是多少?
答:您好,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200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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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200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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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放住房补贴金和办公通讯费的处理
 (三)企业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不含企业固定电话费用),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2%范围内扣除。
3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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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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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通讯补贴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3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2013-07-18]
─────────────────────────────────────  十四、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3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2006-02-17]
─────────────────────────────────────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3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188号][20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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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四、关于办公通讯费用标准问题
企业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
38.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全文失效]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2、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3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199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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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9·第五期)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现金或自行确定的其他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省改艰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
─────────────────────────────────────
二、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条款失效]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条款失效]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4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2007-11-20]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 年11 月1日起执行。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2.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200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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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4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7号][20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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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通讯费扣除问题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发给职工的移动通讯费(含票据报销),可按川地税﹝2003﹞71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扣除;也可按每人月均100元内扣除。企业选择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随意改变。企业发生的固定电话费用按票据金额据实扣除。
4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200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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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讯费
  (1)电话费补贴:省级领导干部每月110元;自治区、地(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厅级现职领导干部80元,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60元,厅级离退休干部50元,现职处长40元;县(市、区)党政机关正副县级领导干部50元;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40元;
  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
  (2)移动通讯费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即省级干部按实报销;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自治区领导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报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另行增加100元补贴;
  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费实报实销制度的,但另外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能在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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