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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规定了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可以处以死刑。20115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本罪主体采取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对主体作以下分类:

1.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即开票人。开票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一般是以赚取手续费、好处费、开票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并不是为了赚取手续费,是为了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交税。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受票人,是指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受票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有以下几种:(1)转手倒卖以获取非法利益;(2)用于抵扣税款,少交税;(3)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3. 介绍他人虚开,即介绍人,是指行为人以中间人的身份,为交易双方从中斡旋促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从而获得介绍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而发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给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行为人为其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而导致误开错开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1.虚开的含义

本罪中的虚开,是指在没有实际的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存在实际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对于违反以上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199610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的规定,虚开可具体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他人虚开

为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有货虚开,即行为人与他人存在着真实的交易,但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量、品类等内容不真实。如交易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劳务不属于抵扣税款的范围,但行为人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可以抵扣税款的货物或者劳务。(2)无货虚开,即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此种情况行为人一般是为了赚取手续费、开票费而为他人开具专用发票,如开票公司。

3.为自己虚开

为自己虚开,是指行为人在没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或者虽然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经营活动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内容不符的发票。这种情形,一般是行为人通过伪造专用发票,减少销项税额或者增加进项税额,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4.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此种行为主要存在以下情形:(1)行为人与他人存在着实际的交易经营行为,但行为人让他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虚增交易价格,从而增加其进项税款,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2)行为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让并没有与自己发生实际交易的他人为自己开具进项专用发票的行为。

5.介绍他人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从中斡旋,在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促成其双方之间达成交易,收取相应的介绍费用的行为。存在着两种情形:(1)行为人并不实际参与其中,只是提供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见面的机会,由其双方商谈具体开票的事宜。(2)行为人向开票人传达受票人开具发票的具体信息,开票人开具好发票好,再由行为人转送给受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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