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众健康,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公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108国道、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南外环、北至108国道,含上述四至道路。
国家法律规定禁燃区以外的场所:(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若有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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