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滨海新区人民群众文明生活习惯养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滨海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通告如下:
一、滨海新区禁止燃放区域
(一)滨海新区城市建成区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包括: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塘沽街、大沽街、杭州道街、北塘街、新河街、新北街、胡家园街、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大港街、海滨街、古林街、泰达街、新城镇、杨家泊镇、太平镇、小王庄镇、中塘镇,天津港全域。
(二)《决定》中规定的下列六类区域或者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
二、滨海新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建成区以外农村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以及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延长至次日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滨海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的实施及处罚
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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