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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冉云芳: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何以能得到保障?


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教职成[2016]3号)引起了职教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规定》的出台隐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当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确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当前政府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问题的高度重视。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政府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两年多以来,笔者对浙江、上海400余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度访谈和量化研究。同时,也对部分企业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结合相关调查研究结果,笔者认为:《规定》的出台在进一步明确实习的教学属性,提出三种实习形式,推进实习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具体表现在:

首先,当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教学属性比较欠缺。笔者针对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时间分配进行了调查,将学生实习时间分为“实习教学时间”和“实习生产时间”,“实习教学时间”定义为企业安排专职人员或兼职指导师傅为学生提供的实践性教学的时间(包含前期的企业参观、考察、企业文化、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实习生产时间”定义为学生独立在实习岗位上从事企业真实的生产性任务的时间。调查结果显示,“实习教学时间”和“实习生产时间”占比分别为33%67%。显然,学生实习作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其“实习教学时间”的占比仅为三分之一是远远不够的。《规定》明确了实习的教学属性,将实习视为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视为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有利于改善当前学生实习的教育属性不足的现状。

其次,尽管少部分学校已比较灵活地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进行企业认知实习,二年级学生到企业进行轮岗教学实习,三年级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也正是《规定》明确提出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雏形。然而,大多数学生仍是在三年级时直接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从企业的反馈来看,前期有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的学生,更容易融入企业文化,更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进行融会贯通。《规定》对三个实习阶段的明确有利于学生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更清晰地认识职业岗位,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第三,一些职业学校和企业并未针对学生实习达成统一的培养方案,尤其缺乏具体的培养计划。学生实习期间也缺乏系统化的实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考核等安排。同时,许多企业和学校缺乏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管,缺乏对学生实习效果的考核评价制度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学生实习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载体,明确的教学计划和有效的考核制度等,直接影响了学生实习效果。因此,《规定》提出规范实习协议、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共同制定考核评价制度等,将有利于推进学生实习规范化和制度化。

然而,《规定》在保障企业相关合法权益方面却存在着较大不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直接涉及到学校、企业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那么,《规定》应该平等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从具体文件内容来看,一方面,对企业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明显少于学校和学生两方。另一方面,对企业更多的是“不得有”“应该”等限制性的规定,企业应有的合法利益几乎没有提及。也就是说,《规定》更多地保护了学校和学生在实习中的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这一政策背后的逻辑可能是:政府认为学校和学生在实习中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处于优势地位。所以,政府应该更多地保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但据笔者对企业的调研来看,在学生实习安排问题上,学校已经从被动方变成了主动方,掌握了校企合作的主动权,处于主导地位。

“卖方市场”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同时面临着转型升级的产品市场压力和有效劳动力不足的劳动力市场压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青睐于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企业所需的技能人才,企业也就表现出了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强烈意愿和旺盛需求。其次,职业学校同时面临着招生总数的大量减少和在校生升学比例的大幅上升,这就导致选择实习就业的学生大大减少。如此一来,许多职业学校不得不进行“裁企”行动。比如:杭州某职业学校,5年前,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多达70余家。最近1-2年,因为学生规模的大幅下降,学校无法将学生分配到这么多企业去实习,只能主动中断与近50家企业的合作,最后选择了20余家企业进行合作,安排学生实习。尽管在调研中,许多企业老总都在抱怨,最近两年的实习生数量急剧减少,且实习生素质远远不如前几年。企业对此现状虽然很无奈,但企业有需求,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储备,只能花费更多精力和成本教实习生。也有许多企业老总谈到,当前企业找职业学校合作培养学生,尤其是学生实习方式的合作竞争非常激烈,企业需要与职业学校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甚至要进行提前预定,才能要到实习生。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在接受学生实习时的一些权益应该从政府政策视角得到保障。《规定》在三个阶段实习期间的成本分摊、最低实习工资、顶岗实习时间、免税政策、不得加班、排夜班等问题上或许还有值得商榷的空间。

第一,《规定》明确指出: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要求企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但并未涉及到三个阶段实习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分摊问题。不可否认,对于学生技能习得来讲,三个阶段的实习值得肯定,而且非常有必要,有价值。但是,对于企业来讲,三个阶段的实习无疑会加大企业的负担,尤其是前面的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两个阶段,学生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利益,企业需要净投入。这笔净投入由谁来买单?谁来分摊?如果由企业自身来分摊的话,可以想象,在顶岗实习阶段时,企业可能会让学生从事更多的生产性任务,为企业带来生产价值,从而抵消前期的净投入。这样一来,学生顶岗实习阶段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在每个实习阶段,政府是否应该考虑与企业进行成本分摊?

第二,《规定》指出: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原则上应给予学生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笔者认为,学生实习工资不应进行最低限额规定。对于一些面临劳动力短缺的企业,为了吸引实习学生毕业后能留任下来,企业会给予学生比较高的实习工资。如酒店服务行业,由于其行业工资水平低,岗位不具有吸引力,目前的从业人员结构年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且极不稳定,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酒店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许多企业想留任实习生,就会给予实习生与正常员工相同的工资,甚至比正常员工工资还要高。但是,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重型加工制造类企业,如数控机床维修等岗位,学生为企业来带的利润非常低,通常1年实习期结束后,其生产率只能达到正常员工的20%左右。对于这样的企业,规定其给予学生最低实习工资,无疑是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而且,据笔者调研了解到,许多企业实际上也不敢给实习生低工资,因为给的工资太低,有些实习生索性就不来实习了。甚至实习学生之间会就实习工资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的实习低于别的同学,那么这些学生就可能会出现“集体跳槽”现象。这样一来,企业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到底应该给予实习学生多少工资?应不应该给实习学生较高的实习工资?或许应该进行重新审视,且不可一概而论要求企业给予最低实习工资标准。

第三,《规定》指出: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实际上,不同行业之间,同一行业内部的不同职业岗位之间,其技能形成周期都会不一样。从企业的角度来讲,随着学生实习时间的延长,学生从事顶岗实习的生产效率越高,为企业带来的生产价值也就越高。换句话说,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时间的长短将对企业的收益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如果过长,如学生掌握了所在职业岗位的基本技能之后,仍然长时间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学生并不能获得额外的新知识或技能时,学生的顶岗实习就变成了简单的重复劳动力,这样会影响学生的技能习得效率,同时影响学生顶岗实习的积极性。从笔者的调查结果来看,许多企业并不欢迎顶岗实习半年的学生,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行业及职业岗位。因为半年之内学生基本还处于学习状态,企业也处于净损失状态。半年之后,学生才能逐步为企业带来一点生产价值。但是,一些技术含量不太高的行业及职业岗位,企业可能在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就有净收益。那么,这些企业就非常欢迎顶岗实习半年时间的学生。因此,相关政策或许不应设定统一的学生实习期限,而应根据不同行业和实习岗位的具体技能养成所需时间的长短进行灵活安排,并尽可能考虑到企业和学生的双方利益。

第四,《规定》指出: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其他相关政策文件里也有提到过。但从笔者的调研结果来看,调研企业中,获得类似税收减免的企业数为0。一方面,企业能够获得减免的税收占比非常低,政策本身的吸引力不够。另一方面,即使一些企业愿意去申请税收优惠,企业相关负责人还需要打听到哪里申请以及申请的具体程序问题。企业负责人往往得不到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各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很严重。这样一来,企业不仅没有得到税收优惠的资金,同时还投入了相应的人力成本。因此,企业实际上并未获得税收减免。

第五,《规定》指出: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实际上,不同行业或具体的职业岗位,技能人才培养的特征不一样,时间周期也不一样。如一些制造类企业具有很强的季节性,酒店服务业类企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会特别繁忙,也存在值夜班的状况。规定实习学生不能加班和值夜班,一方面的确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了员工管理上的麻烦。调研中,一些企业表示,在业务繁忙时,企业会征求学生是否加班的意见,学生愿意加班则加班,不愿意加班则不勉强,但节假日加班会给予3倍工资。也有出现一些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学生主动向企业申请要求加班的情况。更有企业出现这样的情况:实习学生主动要求加班,企业也给了加倍工资,但学生回头过来还要回到学校告企业一状。许多企业领导认为:实习学生这样的特殊化要求,增加了企业的员工管理难度。同时,他们认为,实习学生虽是顶岗实习,但理应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这样的特殊化规定只会让学生更任性,更加不好管理。笔者认为,单从学生角度来讲,不得安排实习学生加班和值夜班的规定的确对学生有保护作用,但这些规定对学生可能真的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不利于学生对真实职业岗位上的工作环境的全面认识。学生感受不到真实职业岗位上的艰辛,不利于养成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也不利于学生职业奉献精神和工匠精神的养成。而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的养成正是需要在真正的职业岗位中,在企业实践教学环节中进行。

综上所述,当前,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问题上,政府在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不应做什么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和激励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唯有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学生实习才能达到既定的培养目标。


作者信息

冉云芳(1984-),女,华东师范大学职成所2012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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