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山西某矿业集团非公开(国企);融资金额:30亿;主体/债项均:AAA(联合评级);利率:6.5~7.0%;融资期限:(3+2)或5年。 电话:17704021318(张小姐)微信:Djs88Services;查看项目详细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大金所-项目平台。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具体实践中,大致就是银行设立一个理财产品(含具体合同),向投资者(一般就是银行原有的存款、贷款客户)出售,以此募集了资金。然后银行作为受托管理人,把这些资金按约定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约定分配给投资人,自己则收取管理费。一听起来,这应该是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存贷款业务。
1早期投向债券为主
其背景,是银行间市场早年就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利率较高,但个人不能直接参与。个人的存款利率则受管制,较低。两者间存在明显利差(仅极少数时期倒挂),而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实则可充当两个市场的套利工具,个人购买基金,基金再投向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既然这事基金公司能做,银行还不如自己做……于是他们就开始做了。
而理财业务,则可双方自行约定。通行的做法,是给客户一个固定的收益率,剩下的都归银行管理人,被称为“超额留存”(这和公募基金刚好相反,投资者拿了固定部分,银行拿走了套利空间的其余部分)。虽然这并不违反规定(《暂行办法》允许双方自行约定),但这约定的收益率却给后来的刚性兑付埋下了伏笔,有点偏离资产管理业了。再者,由于银行获取的是“超额留存”,他们就存在拉大套利空间的动机,而其中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期限错配,为管理期限错配,又对资金池产生需求,进一步偏离资产管理业。
2、非标纳入投资范围
这几乎是中世纪信托问世的翻版。有钱人的财产继承要课重税,所以就不继承了,而是把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管理财产,财产收益则支付给受益人(比如子女)。子女拥有受益权,这种受益权可转让。
其实,早在2014年银监会曾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里面对理财业务多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使其成为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其中包括:
非标资产回表,非标资产不允许错配,穿透管理(解包还原)和限制通道层级,分组产品的监管,细化托管制度,不允许资金池,建立风险准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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