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资产管理的定义。
各类型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均属于资管业务,ABS业务除外。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
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估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去年底征求意见)也会出台,这里的变化是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2、明确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公募与私募。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3、降低影子银行与流动性风险。
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关于对资金池的表述在原先的四大特征中去掉了“期限错配”,变为“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加大了对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4、打破刚性兑付。
准确界定了刚性兑付的定义,提出惩处措施,但强调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统一杠杆率要求:控制资管产品杠杆。
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
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杠杆率上限。开放式公募产品杠杆率不超140%,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不超过200%。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管产品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6、抑制多层嵌套、通道、非标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同时,对非标投资业务部分引用了2013年8号文,如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但对于限额管理没有引用,估计可能会在后续的细则中对额度有所调整。
7、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实现实质混业监管。
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8、合作机构、互联网金融、智能投顾。
对于合作机构,要求不得提供通道服务,仅允许一层嵌套(公募基金除外),同时要求受托机构是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这里的机构应该不包括私募机构。
另外,对投顾提出要求,即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包括私募机构)。
同时,智能投顾业务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开展相关业务,需应经监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应资质,并报备模型参数和配置逻辑。
而且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宣传销售理财提出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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