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现在所持股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我于2015年12月,从公司其中一发起人手中受让股份后获得股权10%,同时我完成了作为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此公司发起人在转让股份至我前并未履行出资实缴义务,另外公司出资实缴期限为2025年3月。
公司在2018-2019年期间因为业务合作产生债务,因此债权人提出加速股东出资义务的要求并承担债务的赔偿连带责任。
想问一下债权人是否有权追责当时和我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发起人?另外我是否会因此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呢?
律师解析:
首先来讲,受让取得10%股权然后足额实缴的情况下,已经提前完成实缴,不存在加速到期,更不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其次,将10%股权转让给你的发起人,其转让时未届实缴期限,不负有实缴义务。其他股东虽然没有实缴,但是却未到实缴期限,在加速到期情况下,并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有违契约精神。
最后,如果是公司面临解散、清算,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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