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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峰:明代沿海的卫所

【编辑说明:李新峰教授《论明代沿海卫所人口田地与州县的关系》原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微信版有较大压缩,注释皆略去,征引请以原发表版本为准。】



仇英《倭寇图》局部


明代的卫所,领有人口与田地。人口指军人及其家属,田地指屯田。内陆卫所一般设在府州大城,于周边州县境内广置屯田,与州县田地错杂。在不设州县的边疆或羁縻地带,卫所如州县般领有境内的人口与田地。在东南沿海地区,洪武后期在州县境内相对荒僻地带,设置了大量防倭卫所,军士“号捕倭屯田军”。这些卫所一般不与府州县同城,而是另建城池以处衙门营舍,就近统辖海岸上的墩台、烽堠、堡寨。明朝多以“沿海卫所”或“沿海卫分”,专指这类独立建城的防倭卫所。

沿海卫所是否领有所在州县的部分人口和田地,实为探讨明代田地规模、州县与卫所关系的关键问题。本文系统梳理明代沿海地方志与明清沿海卫所志,分人、地两部分,探究沿海卫所是否管领所在州县的部分人口与田地。


一、沿海卫所与州县民人

在明代卫所志的人口登记中,看不到民人的身影。如山海关为巨镇,但卫志的历代人口统计,只包括卫所军户中的一万左右的户与数万男妇。又如太仓、镇海二卫地增设太仓州时,由昆山、常熟、嘉定各分得一两万户、数万口,三县合计,与太仓卫户口分毫不差,可见未分得来自太、镇二卫的任何一户民人。



明长城山海关


陆容《太仓志引》载:“洪武间……太仓初设军卫,卫治之外,无可志也。宣德间……昆山《志》,太仓事详附焉。正统以后,太仓始立学校,开科目,仕进者辈出,文物渐盛于昔矣。”此文作于太仓设州前夕,太仓当地的民人事迹列在昆山《志》,故无需单独为志。设太仓卫学后,在此入学乃至出仕的当地人,因太仓卫学而与太仓卫相关,其人其事遂有单列必要。若太仓卫本管领部分民人,即使当地民人入昆山县学出仕,也属太仓卫之人,必不致“无可志”。

若新设卫所带管州县人口,势必改变州县的里甲数量。乾隆《威海卫志》载:“洪武三十一年,析文登县辛汪都三里立威海卫。”但辛汪都三里一直归文登县管理。洪武时期编定里甲,登州府诸县从29里到141里不等,其中文登县有74里。洪武末年设置诸沿海卫所,文登县独设3卫,是明代沿海州县中设置卫所最多的一县。至明代后期,各县多略减数里,文登减少5里,属中等程度,而栖霞、招远皆无沿海卫所,所减最多。若文登因设卫而减少里甲,必不止此数。


蓬莱水关


明初建立沿海卫所时,因各处海岛偏僻难治,多将各岛里甲整体内迁。如嘉靖《定海县志》载:“后千户所,县治东南八十里海晏二都之穿山。洪武二十年,信国公汤和徙大小榭海岛居民于此。二十七年,安陆侯吴复置所,调本卫后所守御。”又载:“海晏乡,县南,总第一都里四,第二里二,第三里二……海晏乡……大榭、小榭,在四都。”穿山所建在大小榭岛居民的迁居地,然原居民与移民属定海县海晏乡二、四都,不属穿山所。

总之,沿海卫所名下,不包括任何民人,也没有从州县切割任何乡都里甲。沿海卫所只是空降到州县境内村落之间的军事组织。

东莞千户所本在东莞县境独立建城,“以旧县治为东莞守御千户所。正德中,士民以地去县治远,赋役惟艰,且山海寇肆毒,遂以建邑上请……万历元年始剖符设官,赐名新安,即东莞千户所为县治,编户五十六里”。“去县治远,赋役艰难”,说明东莞所城一带的五十六里居民,赋役归东莞县管理而非所。

洪武初建卫所时,基本不存在流寓的情况,到明代中期,无论是建在大镇名港的卫所,还是空地起城的卫所,必然吸引大量流寓者城居。这类客户归何机构管理呢?康熙《威海卫志》载:

本卫无他户口,止以官之军、舍之余应银差、力差者为主户……其流寓者为客户,间出夫役,应地方杂项传呼,如迎官、接诏等类,并无银差。其医户、捕户、匠户、机户、屠户、酒、土、工等户,任便生理,本卫无与也。

“本卫无与”的医户、捕户等,应隶籍附近文登等县,到卫城来谋生,而“间出夫役”的客户,应属外来者,籍外地各县。外地客户的户籍必在原州县,且“间出夫役”,负担轻微,本地客户则对卫所毫无义务。清初,卫所的军事职能消泯,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尚明确“无他户口”,则明代情况可知。

金乡卫位于温州府平阳县南境,隆庆《平阳县志》载:“金乡镇,五图。弘治五年,奉制将本卫五所有官田军舍余编立里甲。后不服,吏陈纲奉行署印周叙查复当差,凡五图。”

嘉靖年间,其他地区的附籍军余按金乡镇例,提出不归县而各归千户所管理,遭到瑞安知县的反驳:“欲照金乡卫、蒲、壮等所立镇事理,将沙园所寄籍军余发回操差,其置买本县民田钱粮,就属本所自征自给……其金乡卫、蒲、壮二所……田与屯种军田杂处,国初以来军承军种,固其粮差于有司不便。先年奏请立镇,听其把总官径行卫所,自征自给。”金乡卫乃至蒲门所、壮士所在县南境大片购地的军余,归卫所管理,不在州县当差,甚至并不附籍州县。

耕种州县田地者,皆需因田当差,购置州县地的军余因牵扯到差役而附籍。但是,附籍军余除纳粮外,只需在州县承担极少差役,甚至有田无役,甚至购地亦不一定附籍州县。州县对这部分“侵占”下属田地的人丁,基本没有什么管领之权。相形之下,卫所与州县在“争夺”人口田地管理权方面本处劣势,而卫所屯田并不附带屯田子粒之外的差役,卫所就更没有机会去管领承种屯地的民人了。

毛亦可以边疆、内陆诸卫所为例,总结了卫所与州县刑名权力的消长,指出自明代中期开始,卫所处理军民、军人词讼的权力逐渐被道府和州县侵蚀。不过,明代中期以前,与有司异地建城的沿海卫所的情况,陆容《太仓相应立州缘由与刘御史廷瓒》载:

太仓城郭内外,军民杂处。大率军多刁横,民多善良,况有无籍之徒,欺凌民户,辄兴词讼。每遇委官约问,经年累月不得约会,以致监禁日久,有误生理。若于太仓立州,则民有宗主而不致受欺,军知畏惧而不敢纵恶,设有词讼,约问可以旦夕狱成,生理不误……附近太仓人民……入城变卖,有等官军舍余,名为光棍……抢夺前去。及至到卫告□,又系民词,例难受理。

“城郭内外”与“附近太仓人民”,皆系卫所所在地居民,而军告民需“委官约问”,即请昆山县官员前来“一体约问”,民告军则“例难受理”,即卫所不得“辄受词讼”。由此,沿海卫所的刑名权力与内陆卫所无异,无法干预民人词讼。凡此种种,说明沿海卫所对所在地原属州县的民人无任何管理之实。

二、沿海卫所与州县田地

明代卫所俸粮数额甚巨,屯田子粒全充俸粮亦不足所需,往往由所在府州县拨给秋粮。明初,卫所设仓,自管屯粮并接受州县秋粮。宣德十年,“天下司府州县原有仓分者,以卫所仓并属之,原无仓分者,就以卫所仓改易其名隶之,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去处仍旧”。正统时期,山东、福建、广东、浙江沿海卫所仓也陆续改隶有司。卫所仓改属州县,只因卫所官拥仓欺民,可知卫所直接收纳民人缴纳的秋粮。这是否意味着沿海卫所管领这部分田地呢?

沿海卫所仓改属有司之前,巡抚周忱建议:“近制,各处卫所官仓改隶府州县,其无府州县者不改。今沿海金山卫仓并青村、南汇嘴二千户所仓,去松江府并上海县甚迩,宜俱徙置城外,更名改隶……从之。”嘉靖《嘉定县志》载:

吴淞所军储粮七千三百二十六石有奇。按,该所军粮原一万四千石有奇。正统中,巡抚周文襄公以七、八两都地产红米不堪起运,故建军储仓于吴淞所城,即以两都秋粮派作军饷,令民自运赴仓,不入概县实征之数。行之既久,主者蚕食其中,纳者任意延匿,因并入县总。

吴淞所毗邻金山等卫所,同属周忱巡抚范围。按,正德《练川图记》和嘉靖《嘉定县志》皆未记载周忱建仓事,结合其建议可知,“建军储仓”实系吴淞所仓改属嘉定县,故纳入县志记载,后迅速取缔,致有讹传。周忱改革的要点,在于“民自运赴仓,不入概县实征之数”。七、八都位于吴淞江入江口两侧,密迩吴淞所,其所产红米,本来就应充卫所俸粮。改革后,嘉定县既然统一管理,故得分别合计征解,并非民与卫所直接交割。而改革前,这部分秋粮必然“入概县实证之数”,即由嘉定县负责征收,再交割给吴淞所。

万历年间,广东大城千户所仍设大城所仓:“大城千户所设于宣化东隅,而仓粮附焉。递年奉派军粮,每月官吏旗军六百二十名,各该支俸粮户五百九十名,大约周岁派米七千二百余石。派于里,里派于甲,地方辽远,水陆多虞。且如里派一家,使一人在县听征,二人运米到仓上纳。”此时所仓必隶澄海县,县派里甲运秋粮到所仓交纳。上述吴淞所“民自运赴仓”,应即此类里甲运粮缴纳。由此可见,无论仓库归卫所还是州县,田粮征收、解送皆由州县负责,卫所虽纳其粮,仍不领其田地。正统以前卫所欺民,应主要发生在收纳而非征收、解送这两个关键环节,正统以后则收纳亦由州县派官管理了。

 总之,明初卫所领仓,收纳州县部分秋粮,但关键的征、解权归州县,田地必属州县。卫所仓改归属有司后,府州县官逐渐接管卫所俸粮事务,确保州县灵活处置卫所周边田地的秋粮征收,田地的归属与管理就更与卫所无关了.

沿海卫所建城时,即使在荒郊僻野,也可能占用原有田地,城内可留空地,城周附有田地。远近各处军事设施,也可能圈占州县田地。规模较小的千户所城,城内衙门、营房填塞,圈占范围内的原有田地不复存在,土地全归卫所。如浙江海门卫桃渚千户所迁址时,“城池……不堪居住……艰于防制。已会议于临海县地名芙蓉,创筑城池,拨官军备御,所占官民地一百二十亩有奇,应输税粮米麦钞,乞为除豁”。

若卫所设在已有城池之地,军众的营房普遍凭城墙内侧空地起建。如陆容载:“国初开设太仓、镇海二卫之时,拆毁附近地方寺观木瓦等料,於城内周遭盖在营房,拨派旗军居住。军民各止其所,彼此两不相妨。”嘉靖中期,太仓州从原额田亩中扣除各种免征田亩,得实征田亩数时,扣除了太、镇二卫军营基地12顷,应即这部分墙内用地。正德《金山卫志》载:

凡逃故军营荒址有为圃艺菜或自张肆者,皆有税。肆曰门摊,按月税钱三千文。圃曰地租,岁税银三分。

一旦营房不再为居址,而有农商之用,就需要按照面积缴税。收税者不再是原领此田地的华亭县,而是金山卫。可知卫所对州县已除豁钱粮的营房用地拥有全权。



镇海卫古城


但卫城之内或有空地,原属州县田地。陆容又载明前期巡抚周忱派人清查田亩、过度括查之事:“太仓城中军民居址、街衢河道,皆作纳粮田地。量至北郊二十七保,多出田亩若干,将内二顷九十三亩有奇,拨与太仓学收租。盖缩于城市而伸于郊墟,故有此积出,非原额之外田也。”所谓“纳粮田地”,指被占为营房的田地,虽不再出产缴纳税粮,仍计入州县应收税粮总额。可据此推知,太仓城中若有未被占用的田地,必仍属州县。

清初,安东卫名下除了屯田,尚有一大片“漕地”。安东卫屯地和防区都在山东境内,但在附近南直隶赣榆县境内的一块险要地段建城,占用了赣榆县一大片漕粮田地。漕地由卫众承种,赣榆县负责征收入县仓。嘉靖后,安东卫负责征解,但既无权享用这部分漕粮,又无权决定粮额,州县才能规定粮额。安东卫指望通过改解本卫仓来领属田地,但直到清初才实现。可知终明之世,安东卫的附郭田地一直归属赣榆县。

刘公岛是威海卫防守重地,嘉靖《宁海州志》载:“旧有辛汪二里居民,国初……徙之。”乾隆《威海卫志》载:“嘉靖间,海贼王宪武造房五十三座,踞而有之。御史蓝玉督汛兵逐之,丈耕其地。万历末年,知府陶朗先复招人开垦纳税,兼设墩台中峰之岭,官兵戍焉。”明初里甲居民内徙,后威海卫军众上岛戍守,算是比较纯粹的军事防区了。但旧耕地由登州府招佃收税,威海卫不能染指。

总之,沿海卫所城池及各处设施占用的州县田地,若仅属圈占而田地仍在,则仍归州县。若卫所建城盖屋占用田地,则从州县原额中除豁,土地改归卫所支配,但这已不再是田地。

卫所无权过问的是城池内外原额田地,明确拥有的则是城墙、营房、衙门等用地。但卫众则可能在原额田地和卫所用地之外,开辟一些新田地。嘉靖《太仓州志》载:

官军居塚地……周文襄公丈量编派,原额四升起科,本卫官军俸粮支用,耗米民差俱免。盖居塚之地,原无利息,所以优恤军士之意。嘉靖十六年,知府王仪误听里甲诘告,俱作二斗八升起科,派人会计,又每年编出丁田银两,不胜困苦。通判包梧不谙政体,议以十亩五亩编充里甲。时掌印指挥武尚文、汪应麟查照洪武永乐年间编册事例,不许变乱版籍,申请抚按衙门,准行本州判官李乘云勘免,两卫官军稍安。

居塚地是城周葬岗荒地,军人开垦取利。“本卫官军俸粮支用”,似乎归卫所。但既然“起科”、“耗米民差俱免”,说明本应承担昆山县税粮,现予优免。嘉靖十六年增粮征税,编入里甲,即按军余附籍州县例。嘉靖十九年,太仓州的实征粮亩中,仍明载居塚地39顷有余,正米961石有余,丁田编派也将此数包括在内。可知“勘免”仅指免军众附籍太仓州“编入里甲”,增粮征税则照旧。由此,卫众新耕城周荒地,因在州县土地范围内,与购买州县地同例,不属卫所。

浙江临山卫位于滩涂海岸,绍兴、宁波诸府县对其新垦地,或许没那么锱铢必较。嘉靖《临山卫志》记录了临山卫及所属三山所、沥海所名下的田地,这些田地或因军余承种,全由卫所征解赋税,但收纳部门各异。临山卫“牧马草荡”与三山所沙地,离城较远,面积很大,税额较高,收入归绍兴府和布、运二司。一卫二所的地垄面积较小,税额较低,其中包括少许已成熟地故税额很高的田亩,收入归都司。临山卫的小校场地税额很高,归属不详。壕堑地、樵采沙涂无税,必归本卫。从明初到嘉靖初,地垄、壕堑皆无税,诚因出产微弱。而起征之初,或卫所对此类“附城荒地”享有一定主权,但收入随即上归都司,可见卫所对“附城荒地”实无对城内设施用地那样明确的管辖权。

总之,卫所城池周边被卫所使用的土地,只要新垦田地或有所出产,仍属民政系统。州县固然无法管领,但卫所也只有管理之责而无享用之权,收入上归府乃至布政司。卫所城池用地,外含壕堑,内含城墙、营房、衙门用地,无论属州县原额田地还是荒地,皆转归卫所。各单位对各种田地的事权分割,纵所涉不重,仍泾渭分明,可参见下表:



三、结语 

沿海卫所所在地的民人,无论地处大城还是海岛,无论是土著还是流寓,皆隶属州县。卫所对城池内外的民人无管理之权,无权单独处置民人刑名事务。总之,卫所作为外来的军事组织,未从切割带管州县的任何人口。

沿海卫所所在地的州县田地,即使秋粮充卫所俸粮,甚至卫仓直接收取秋粮,也仍归州县。卫所城池内外的原州县田地,即使全由卫所军余承种,也仍归州县。只有卫所城池、营房和各种设施占地,才在州县豁除,转归军政系统,其中只有在卫所设施直接用地上新垦的田地,才全归卫所。简而言之,沿海卫所占用部分田地,但不可能切割带管州县的任何田地。

如此,洪武时期的两种全国耕地数,就不能用沿海卫所切割大量人地来解释了。同理,内陆卫所中有一些不与州县同城者,也不应视为切割州县人地者。要解决两种耕地数的矛盾,或需在疆土管理体制角度之外另辟蹊径。而沿海卫所是否构成与州县泾渭分明的政区,乃至军政单位是否构成与民政单位同等重要的疆土管理系统,或容进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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