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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退休了,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却不一致
 吕某是某针织厂职工,20131月,她向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退休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但吕某却坚持自己到了退休年龄,并将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海阳市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在法庭上,吕某认为,身份证是我国法定的居民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能证明自己确实生于1962年,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被告应当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而作为被告方的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提出,原海阳市人力资源局档案中明确记载,原告的出生时间为196411月,按照这一记载,原告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依据相关规定,不能按照其身份证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对此吕某提出,档案记载的内容有误。

海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身份证虽然是我国法定的公民身份证明,但是对于职工的退休年龄计算问题,在1999年发布的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这一规定属于国家针对职工办理退休事务的一项特别规定,劳动部门应当予以遵照执行。根据国发(1987104号文件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吕某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应享有达到法定条件退休的权利。但是吕某的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其档案记载不一致,而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而吕某虽然主张其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错误,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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