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从中世纪后期到现代早期对动物的审判不但有一般性的“民事诉讼”,还有更为严厉的“刑事诉讼”。法官们对犯有“刑事罪”的动物,一律处以极刑——绞刑、火刑等。从12世纪初到17世纪,仅法国判以动物绞刑的案件便多达100起以上!
13世纪初,法国曾有一起判决一头母猪绞刑的事件,原因是它犯了罪恶极大的刑事罪——咬死了自己的仔猪,更严重的是,它还经常窜入穷人的茅草屋中咬死摇篮中的婴儿。
注:苏是当时法国的一种货币,单位相当于人民币的元。
中世纪的一次对猪的审判(赛特·宾)
由于《摩西法典》和《圣经》中曾说:伤害人的公牛,必须用石头砸死,“且其肉不得食”。所以中世纪时,很多公牛由于用角犄伤或犄角犄死人而被拉上断头台。1314年,法国曾以一头公牛“袭击人类罪”而判以之绞刑。
这样的情况几乎在所有的牲畜中都发生过,如1389年,法国对一匹踢伤人的马被动物法庭判了死刑;15世纪时,一匹公马被判以懒惰和暴躁罪而按法庭宣判“当众乱棒打死”;直到1796年,德国认为一些公马是家畜传染病的发生源,结果宣判处以活埋。
1442年,在苏黎世还对狼进行了审判,罪名是“杀人犯”——它咬死了两名少女。狼被关在铁笼中带进了法庭中央。尽管狼的辩护人作了激情的辩护,但最终仍然被文明地以处绞刑,以警告其它犯有刑事罪的动物们!
动物不仅作为被告出庭,而且常常作为“证人’出现。假如某人家中遭到抢劫,本人和家中人都不在场,因而不能作证时,猫、狗或鸡均可作为证人出庭。
但是这些“证人”很可能立刻就转化为被告——如果它们被法庭证实是犯罪的目击者,而又没有用自己的叫声来呼唤人或援助受害者时,则同样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的帮凶——而被判以死刑。
在审问“刑事罪犯”的动物时,中世纪的审判官们总是用烧得通红的铁棍和鞭子等刑具来拷打“罪犯”,动物的惨叫声被认为是在“招供”。
在有些国家里,对公牛、母牛、羊给予特别优待,即使犯了刑事罪也不追究。如法律规定:任何动物都不得踏环庄稼,而对上述公牛等牲畜却例外。尽管受害的农民可以起诉,但判决只有一个:手持枯树枝,把它们赶出去。
然而,这些国家对鹅、母鸡和鸭子却很残忍,若它们损坏庄稼和菜地时,往往被动物法庭判以死刑。
所有这些荒唐的审判,对我们今天的人们来说,无疑是极其可笑和荒谬的。科学早已经证明:动物是没有人类特有的思维和意识的,动物只凭天性而活动,对它们的起诉,辩护和宣判都是人类自身愚昧无知的表现而已。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
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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