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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前  言

     为了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9种情形将被列入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情形一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情形二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情形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情形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情形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情形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情形七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情形八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情形九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重大提醒

上述9种情形将被列入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将直接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这些D级纳税人将面临多项惩戒措施:比如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政策参考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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