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2011规则》中计算成绩的办法却明显与这一原则不同,其规定为:
(1)先计算各队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在前。
(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总胜分减去总负分),多者名次在前。
不难看出,这种计算成绩的方法,第一步比较“大分”后,直接进入第三步比较“小分”阶段,所以,常常会出现“大分多的下而大分少的上”的不合理情况。
比如,在安徽省门球协会省直分会举办的“明福杯”门球比赛中(2011年4月19日~23日),第一阶段的比赛结束后,B组成绩的计算就出现了上述现象。见下表。
成绩表中,有6支球队胜4场,这6支球队在循环赛中相互间的比赛场次共有15场,各队的胜场数是,A:4, B:2, C:3, D:2, E:2, F:2。(见表中红色块成绩)很明显,6支球队中A、C两支球队应当出线。但是,裁判组按照《2011规则》计算成绩的办法,以这6支球队之间的净胜分为依据,最终得出的结果是, C、F两支球队以前两名的身份出线。6支球队中胜场数最多,并在比赛中胜过C队、F队的A队,居然被淘汰的不合理现象。
《2011规则》计算成绩的方法,沿用于国际规则,在国际门球比赛中,预赛阶段往往每个小组只有4支球队,所以用“相等队净胜分”判定胜负,不会出现上述现象。但是,我国的门球比赛,因为组内队数较多,循环赛后经常会出现多支球队胜场数相同的情况。因为球队的胜场数和它的净胜分并不存在正比例的关系,所以直接计算净胜分,必然会出现不合情理的结局。
据此,笔者建议,将《2011规则》中循环赛的名次排列前两步修改为:
1、先计算各队的胜场数,多者名次在前。
2、若三支以上球队获胜场次相等,且各队之间不存在循环胜负,应当再次计算胜场数相等球队之间比赛的胜场数,多者名次在前。
3、若三支以上球队胜场数相等,且各队之间存在循环胜负,则计算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总胜分减去总负分),多者名次在前。
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上述所列举的比赛成绩,第2步比较A、B、C、D、E、F六支球队的胜负关系,便可得出A队排第1名,C队排第2名,不仅客观真实,而且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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