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当今社会,销售假发票的犯罪分子可谓非常猖獗,在各城市街道上到处用油漆书写出售假发票的联系方式,还到处散发类似的传单及名片,甚至给各单位发传真传递出售假发票的信息。既然有卖的,就会有买的。而购买假发票是违法的,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这不,鄂尔多斯一男子为逃税,购买巨额假发票报账,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2月份,杨某从办假证、代开发票名片上获得的电话,先后向一名男子联系购买了票面金额分别为1114554.00元、307639.00元的2张假国税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76372.00元、141390.00元的2张假地税发票,四张假发票总计金额1739955.00元。杨某一共给对方付款约8000元人民币。每次都是一名女子将假发票送至东胜,杨某取货付款。杨某购买的4张假发票全部用于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报账使用。
案发后,杨某主动到东胜区国税局、地税局重新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四张发票。2012年6月26日,杨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杨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9月13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210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本案中,杨某持有的四张假发票总计金额1739955.00元,比照相关司法解释,杨某持有伪造的发票属于数量较大,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杨某在案发后积极缴纳税款,并认罪悔罪,故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我们认为,购买假发票报账的人,目的是逃税,其逃税数额可以理解为其犯罪所得。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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