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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技术成果出资税收筹划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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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技术成果出资税收筹划卷土重来

2016-09-26 10:14阅读: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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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企业为了招投标门槛,需要很高的注册资本,一个新兴的咨询行业应运而生,帮助企业轻松增资,大体方法是:咨询机构帮助找到相关教授专家,把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给公司自然人股东(比如50万元),咨询机构再找到合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5000万元,作价投资到公司,这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许多企业用这种方法达到了低成本迅速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年1月4日)宣布国税函[2005]319号废止后,由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存有侥幸心理,对这种筹划仍大量发生,直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明确: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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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因此在2011年1月4日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在达到5年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时候许多纳税人开始紧张,即到期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办。一些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前出于可能是职务发明出资的瑕疵考虑,做出了以现金置换等决定,很多公司也得到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可。也有为此出资由其他股东诉讼由法院判令出资无效的,以规避补交个人所得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01号文件就个人所得税层面部分回到了国税函[2005]319号,只是范围限定在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且是所有权的让渡,同时不允许出现现金补价,即必须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可以预见技术成果出资税收筹划一定会卷土重来。
当然,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要按缴纳增值税的,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评估作价5000万的话,自然人需缴纳145.63万增值税。目前仅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FP。
由于“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对于高利润行业的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一定有这种筹划的冲动。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会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会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可以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FP,以供被投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抵扣。
企业是不是一定会放弃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而选择到股权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视情况而定,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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