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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要件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要件事实又包括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碍事实权利阻却事实权利消灭事实


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1.要件事实

要件事实,即(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事实,又称直接事实、主要事实,是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要件事实或直接事实是原告用来直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实,也是被告用来直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民事主体获得民事实质权(所有权等财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民事纠纷事实的发生意味着民事实质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产生实体救济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和诉讼救济权(即民事诉讼权)及仲裁请求权(即申请仲裁权)等。因此,要件事实包括:(1)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取得所有权)、签订合同(形成合同关系)和依法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民事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和违约事实。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前提,无后者则无诉讼利益,也就不能获得诉讼救济。


2.间接事实

间接事实是不能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而是用来推导或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间接事实的主要作用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直接事实时,只得运用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多个相关的间接事实形成一个事实逻辑链,从而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

例如,没有证据来直接证明B曾向A借过款的事实,可以由A多次催促B还钱的事实和B没有拒绝的事实(间接事实),推导出B借过A钱的事实(主要事实)。


3.辅助事实

辅助事实,又称补助事实,一般是指用以证明证据能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事实。例如,证据收集的违法事实(关涉证据能力有无)、证人与当事人是亲属的事实(关涉证明力大小)等。

学界多认为,辅助事实多为诉讼法上的事项,只需自由证明或释明。事实上,辅助事实与间接事实之间往往并无严格的界限。我们认为,辅助事实是有关证据能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事实,往往包含实体内容,并且当辅助事实直接关涉本案主要证据或唯一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时,则应当采取严格证明,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为了透彻理解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现举一例说明。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原告(卖方)根据合同请求被告(买方)支付价款,导致这种法律效果发生的构成要件是“财产移转的约定”和“支付价款的约定”。符合这两个要件的主要事实可能是“某月某日在某地,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某物的买卖达成协议”。如果被告对此事实提出争议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要事实时,原告能够通过证明该合同在签订时有他人甲在场,或者被告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等间接事实来推导主要事实的存在。被告可能提出甲与原告有亲戚关系等事实,则是辅助事实。

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通常是要件事实。对要件事实的证明,其途径主要有:(1)利用直接证据来证明;(2)通过间接事实证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均受直接事实支配,用来推导或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真实,所以具有证据资料的性质和作用,但通常不作为证明责任的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解决实体要件事实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通常,对某项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当然负责证明支持该项要件事实的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碍事实、权利阻却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


1.权利发生事实

权利发生事实,即导致某项民事权利发生的事实。比如,合法买卖行为(是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是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原告因与被告感情破裂(是取得婚姻解除权的事实)等。民事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权利绝对和相对发生的事实。

民事权利绝对发生,是指民事权利独立的、不依附于既存的其他权利而发生,即权利的原始取得。例如先占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相对发生,即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例如因债权让与而取得该债权,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


2.权利妨碍事实

权利妨碍事实,即妨碍某项民事权利发生的事实。被告此种事实抗辩,能够导致原告请求权自始不发生。

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则可提出合同不成立事实、合同无效事实、免责事实(不可抗力、原告过错、合法免责条款)等进行抗辩。再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则可提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或受害人过错、合法公务行为、合法自助)等进行抗辩。


3.权利阻却事实

权利阻却或受制事实,即永久或暂时阻却某项民事权利行使的事实,该事实使某项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此类事实主要存在于被告或债务人行使实体法上抗辩权的场合。

抗辩权作为请求权的对立权利,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是攻击,所以必待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债务人才可行使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能够永久排除请求权的行使,例如债务人因消灭时效届满而拥有的抗辩权。延缓性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4.权利消灭事实

权利消灭事实,是使既存的民事权利消灭的事实。此种事实抗辩能导致业已存在的请求权消灭。民事权利消灭事实包括:权利绝对和相对消灭的事实。

民事权利绝对消灭,即权利本身终局的消灭,比如物的灭失(使该物的所有权消灭)、履行、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撤销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利滥用、交易基础丧失等。

民事权利相对消灭,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发生了移转。比如,房屋买卖后,若原所有权人就该房屋提起诉讼主张所有权,则被告可以提出此种事实抗辩。

某项民事权利可能是全部消灭,也有可能是部分消灭,比如债务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而分别导致债权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等。(以上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江伟、邵明主编《民事证据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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