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提出对原告举证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真实性有异议时,到底是由原告申请鉴定还是由被告申请鉴定存在分歧,有的分配给原告,有的分配给被告。对于这一问题,在12月26日上午,最高院举行《最高
以往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提出对原告举证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真实性有异议时,到底是由原告申请鉴定还是由被告申请鉴定存在分歧,有的分配给原告,有的分配给被告。对于这一问题,在12月26日上午,最高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最高院发言人作出了答复。
记者 :
我的问题是关于民事诉讼当中,有的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提交证据上的合同盖章或者签名提出造假质疑,按照这次《修改决定》,法院会对这种情况作如何处理?谢谢。
郑学林:
你说的这个情况,在审判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方当事人举出了一份合同,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有单位的盖章,但另一方当事人抗辩,说这个签名和这个章都是假的。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合同案件,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作为一种抗辩的手段和方式,认为合同是假的,签字是假的,这个时候主要还是要借助技术手段。合同是不是真的,签名是不是真的,这个时候往往需要由鉴定来解决。
比如原告提交了证据,被告提出签名不真实、合同不真实,怎么办?法官原则上应当要求提交证据的一方,也就是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请求的一方,你要证明你的证据是真实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提交证据的这一方,你要证明合同是真的、签名是真的。如果说你提供不了这方面的证据,那就可能会导致法官不支持你的请求,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如果需要鉴定,这个时候原告有申请鉴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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