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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与养老服务的非交易性

11月11日,第十八届全国老人院院长暨第七届长期照护学术大会圆满落幕。即日起,本微信订阅号将陆续发布本届会议和学术大会上的领导致辞、嘉宾发言等内容,供大家参阅。以下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在大会上的发言。

金锦萍: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与养老服务的非交易性 【整理摘编:时英平】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来到这里,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养老机构的定位问题,因此我的题目是“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与养老服务的非交易性”。为什么讲这个问题呢?我们看到养老事业实际上是三种服务并存的,一种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即公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院;第二种是民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这类机构还引入了外资,发展非常迅速;第三种是民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就像鹤童。那这三种服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先来谈谈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国家来讲,政府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给国民提供什么样的基本服务,养老服务即是国民最基本的需求。人口老龄化之后,养老需求骤增,无论是居家养老、机构养老还是社区养老,都体现出老年人对以后人生安排的需求。但是政府目前所能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实际上难以覆盖老年人所有的需求。因此在养老服务领域必须要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就是营利组织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参与。

宏观层面上讲,我国民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缺乏竞争力。究其原因,根本上是制度缺陷,这导致非营利养老院发展受阻。第一个问题在于登记非营利组织依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受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的双重管辖。尽管由于养老问题突出,各地政府加大力度发展养老机构,但登记难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第二个问题,禁止设立分支机构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局限于特定地域。第三个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在税务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获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这里,我们重申一下非营利组织的标准,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无法从组织里获得任何财产权利方面的回馈,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机构在财产规则方面是严重缺失的。因此,本质上我们只用了登记层面的组织属性,却缺乏与此相匹配的一套财产规则。

所以我们再次探讨现实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理性看待营利与非营利共存?首先,选择养老事业源于我们对这份事业的热爱;其次,二者各有利弊,营利组织形式意味着可以用经济激励方式运行,非营利组织则通过目的和宗旨、价值观和使命,让大家意识到这份事业本身的价值所在。因此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很难说哪一方能占到绝对优势。一个社会里面两类机构并存,恰恰体现了两种理性,即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二者还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有偿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引入市场理念,希望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然而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局限。营利组织只有在以下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会以体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数量和价格来提供商品和服务。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消费者可以合理成本获得以下信息:其一,在购买之前可以“货比三家”,即能够对不同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价格作出精确比较;其二,能够与营利组织“讨价还价”并达成合意;其三,可以要求营利组织如约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若对方违约,则可获得救济。也正因为如此,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制得以发挥作用。优胜劣汰也是基于信息对称的基础之上的。

在一些特殊的场景下,非营利组织却能比营利组织更有优势,而得出这一结论的便是“合约失灵”理论。合约失灵理论适用的主要场合包括:提供复杂的个人服务、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分离、存在价格歧视和不完全贷款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等。在这些场合下,服务提供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无法通过竞争机制予以遏制,故非营利组织无疑是合约失灵时的一种制度反应。

按照合约失灵理论,养老院属于典型的服务缔约者(购买者)与消费者分离的场合,即便达成合约,缔约者也难以判断对方是否履行合约。于是竞争机制失效,之间的合约已然无法限制服务提供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服务提供商就会“以次充好”来获得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里以次充好的极致,便是削减成本,不断减少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的投入,最终使老年人不仅无法获得优质服务,甚至会成为被虐待的受害者。这是营利机构、营利机制运营的结果。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是让有志于从事养老事业的主体来创办非营利性的养老院,由于受到“禁止利润分配”原则的约束,创办者没有动机去过度削减成本;同时创办者既然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促使其投身养老服务的只能是价值理性。

但是,目前的制度设计却让人有点无所适从:其一,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困难给了营利组织极大的发展空间;其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存在的养老院中混杂着大量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者;其三,存在大量营利性养老院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但是却行营利之实。

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的思路就是分类规范,构建理想的社会服务提供机制。第一,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第二,分类规范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第三,急需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简化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程序,培育发展提供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组织,同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属性、财产规范,在此基础之上,落实非营利组织应该享受的税收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让非营利性的养老院能够充分提供社会需要的服务。第四,营利组织提供差别化服务。营利组织将逐渐转而提供非营利组织所能提供服务之外的增值性服务、个性化服务和高端人群服务。

最后,要提醒诸位,我们跟服务对象之间实际上是一个信誉关系。我们给予他的不仅仅是服务,在这服务中还隐含着的对人性的理解,对人的尊重,对生命绝对深刻的尊重和理解。唯有反思合约失灵场合下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方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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