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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家电损坏,维修费用谁来承担?|聚法案例

来源|鼓楼法院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前 言 

毕业招聘季的到来也意味着租房旺季的到来,准备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准备换工作的小白领都是租房的热点人群。现在的出租房也基本上都全装全配,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冰箱等都不会少,方便租客拎包入住。

然而如果在租房期间电器出现故障了,又该谁来承担修理费用呢?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孟某从宣某处承租了一间卧室,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18日到2017年6月17日;租金1500元/月;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期满孟某结清各项费用并将屋内设施设备以良好状态交还宣某,如屋内设施设备由缺损,屋内有留存费用未结清和卫生未清扫,宣某有权在押金里扣除等。

合同签订后,宣某向孟某交付了房屋,孟某支付了相应租金及押金1500元。2017年6月17日,孟某将房屋返还给宣某,并要求宣某退还押金。然而,宣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孟某并未将打扫干净且屋内空调损坏了,便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孟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孟某诉请:

1、被告宣某退还原告押金1500元;

2、被告宣某退还多收取的电费44.5元;

3、被告宣某赔偿原告因请假产生的损失250元及打车费17元。

被告宣某辩称:

原告交还房屋时未清扫干净,应承担保洁费100元;水、电费尚有71元未结清;房间空调坏了,维修费1100元应由原告承担;1500元押金扣除上述费用后可退还给原告。44.5元电费同意退还原告。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租金并返还了案涉房屋,因此,出租人应当将押金退还。

空调维修费是否应当从押金中扣除?

对于空调维修费用,被告宣某先陈述“更换了一台二手空调”,之后又陈述“更换了压缩机”,前后陈述不一致,故对空调维修费用1100元发生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法院不予采信。

空调是案涉房屋内的设施,被告作为出租人,有保证案涉房屋内设施性能完好、可使用的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原告结清各项费用并将屋内设施设备以良好状态交还被告”。

但被告认可提供给原告的系二手空调,其购买时间、保修期限等与质量相关的问题皆无从查证,如将该二手空调的质量保证责任完全加于承租人,必然有悖公平;因此,法院酌定原告承担空调维修费用100元,被告可从押金中扣除。

清洁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如何认定?

根据原告孟某提交的证据,其返还案涉房屋时已清扫完毕,但遗留了少许物品在案涉房屋内,仍需被告清理,故法院酌定支持清洁费20元。对于水、电费尚有71元未结清,原告同意该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宣某应退还原告孟某押金1500元、多收取的电费44.5元,扣除原告应负担的水电费71元保洁费20元、空调维修费100元,被告宣某应给付原告孟某1353.5元。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宣某给付原告孟某1353.5元;

二、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 语

房客在租住房屋的时候,首先要检查一下房屋的相关设备是否有损坏,有损坏的话,当即就该和房东进行交涉。这时,因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的义务。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家具家电一一列出,并注明购买时间、物品状况等,并对物品的损坏维修责任作明确的约定。必要时,也可对一些大型家具家电拍照留底,防止日后产生纠纷。当然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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