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关于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原则】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法条理解】
1.首先,看当事人的证据能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共同理解(先通过举证责任解决);
2.其次,看常人对争议条款文义上的通常理解(文义解释是基础);
3.再次,结合合同的其他无争议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推断争议条款的意思(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是补充);
4.最后,前期的缔约过程和后续的履约行为只是作为参考;
5.例外,如涉及影响合同效力或者无偿合同的情形,则不适用上述解释规则。
【适用建议】
1.签订合同时,对于重要条款应由多个未参与磋商的“常人”(如法律顾问等)审查是否存在不同理解,从源头上避免语义分歧;
2.在合作双方关系破裂前尽可能地引导对方明确签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
3.法官在审理时可以多听取其他人对争议条款的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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