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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明原创|PPP项目中政府出资方代表是否可不参与PPP项目分红

根据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国有资产需要保值增值,作为PPP项目的政府出资方代表,代表政府方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方代表虽然并不实质参与项目经营,但需要代表政府对项目公司进行出资,那么政府出资方代表是否可以放弃从项目公司获取收益,即放弃分红,是否符合现行PPP政策。我们作以下分析:

一、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方面分析

 1、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自由约定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件明确政府股权投资可以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

  《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件第五条:“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运营期间政府支出压力。“

可见,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政府出资是否参与项目公司分红,是由政府出资方代表和社会资本方自由约定的。

二、从PPP项目实务操作中分析

 1、若政府方股东要求在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上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则将大大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数额。

(1)政府的财政支付是大部分PPP项目公司能产生利润的重要来源。

PPP项目具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特点,无使用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不足,为支撑PPP项目正常运营和项目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在运营期需要由政府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支持。因此,从项目全周期财务测算角度分析,在维持社会资本方内部财务收益率为合理水平的前提条件下,若政府出资要求分红,则会加大政府放的支出责任。

(2)如果政府方股东参与利润分配,则会增加政府支出数额,由于受所得税率的影响,假设项目公司想要产生1元的税后利润,那么政府的财政支付数额将大于1元。

2、PPP项目实践中对政府出资参与分红方式的处理

为了在PPP项目中有限保证社会资本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并且尽可能的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在PPP项目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当项目公司的净利润未达到某一水平时,政府方股东不参与PPP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

但在经营性PPP项目,为了抑制可能出现的暴利,PPP项目合同也将约定,当项目公司的净利润超过某一水平时,政府方股东将享受超额收益分成。

本文作者:丞明机构合伙人,冠晨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九年专职律师从业经历,此前业务领域主要为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投融资及房地产;现主要负责PPP项目的方案设计与论证、PPP项目合同的设计与论证、PPP项目基金的组建与设立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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