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小区业主)的孩子(三周岁)在一小区内玩耍时,撞到折断的道路护栏上,导致孩子的面部损伤较重,李某当即报警并带小孩去医院治疗。
事后李某前往该小区,要求物业对此事负责并赔偿。理由是该护栏折断已久,但小区物业长期不作为,并未采取修缮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致其孩子人身受到伤害。
小区物业却认为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李某及孩子不是业主,不到小区内玩耍自然不会受伤。即以李某不是本小区业主为由,推脱责任。交涉无果后,李某前来咨询。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并非该小区业主,与该物业公司之间亦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但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当对其负责的公用设施尽到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本案中因物业未能尽到维护义务,导致了本起损害事故的发生,与李某的身份并无必然联系,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可以向物业提出医疗等费用的赔偿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确是出于物业过错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物业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出于意外事故,那么双方都无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物业公司可以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
本案中明确因小区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小区物业有责任赔偿。孩子系三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的母亲也应当承担疏于看管、监护不力的责任。当事双方应保存好监控视频、医院单据等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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