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委会成员津贴问题,一直倍受争议。
绝大多数的业委会参与者,特别是主任,无一例外地强烈表示:“不拿津贴”。因为在目前的社会认知环境中,拿一点津贴所承受的压力比不拿津贴“白干”要大得多。
有人认为,业委会成员应是本小区范围内的业主,既然是为自己的利益工作,哪有伸手要钱的道理?
还有的人觉得业委会成员就是为了“捞好处”,一句“没有好处,你为什么干?”让人百口难辨,在他们眼里所谓的公益不是为了图名就是图利,瞬间变质。
我们暂且从人心出发,业委会委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好维护业主权益的工作,又不能取得合理报酬,完全凭着公益心为全体业主服务,往往是一开始热情高涨,时间长了,或碰到挠头的事,拿着几百的津贴却操着几万的心,就想退缩,甚至辞职。
在没有规章加以制约的情况下,业主也不能对他们的工作形成有效监督。既然是义务奉献,就不能有硬性的指标,不能对他们有过高的期盼和要求。这就会使业主放弃监督业委会,给不良动机者可乘之机。
再从现实出发,基于业委会几乎义务奉献这样的设定,已成立业委会的委员们大多是退休人员,有钱且有闲。而有些委员只能在完成八小时甚至更多时间的本职工作之余来处理业主委员会的事务。
但是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是阶段性的,而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压力较大的工作,对人的体力、精神都有很高的要求,而且委员们大多是门外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不能从专业化的角度提出问题,更谈不上解决问题。工作时间无法保证、业务不专业,如何能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我们提倡给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自愿投身业主自治事务,实现可持续发展。毕竟在精致利己主义思潮昌盛的今天,让业委会成员自备干粮,鞍前马后,或许可以凭着一股热血,完成几项事务,但让这种状态持续发展下去是相当困难的。
我们倾向于把业委会类职业化,使得岗位上的每个委员都能劳有所得。事实上政府也考虑到了这一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从表面来看,业主委员会的有偿服务,必定会增加业主的支出,但从长期来看,从促进物业服务健康发展,营造安全、和谐小区来看,这部分的成本支出,与上述所说造成的损失相比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