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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收到一个案子的一审胜诉判决,关于清退物业公司的案子。
业主是今年5月份找到我这里来,当时听业主介绍这个案件时,感觉他们的物业公司就像一块“狗皮膏药”,甩不掉,强逼着给业主们服务,业主们即便不欢喜,也只能忍受,而且碍于身份关系还不能跟物业公司动粗,找我们唯一的愿望就是帮他们把这个物业公司清退。
业主给我讲了很多关于物业公司的行为,我们都非常清楚(老实说物业公司大部分的招数都是律师教的),但我们还是让业主完整的倾诉,等他们把想说的话都讲完后,我们给他们做了案件分析,在业主提出的诉求基础上新增了另外五项诉求,按照我们的思路,一旦案件胜诉,物业公司不但会被清退,还将会陷入更大的被动。
案子是今年6月份立的案,经过两次开庭,我们提出的六项诉求全部得到支持,不但支持清退物业公司,还为业主们争取到10多万的经济赔偿,最关键的是这个判决能够让业主们内心出了一口气,不但能甩掉“狗皮膏药”,还能狠狠的踩上一脚,一个字:爽。
当然,今天这篇文章只针对案涉物业公司(没有对其他优秀物业公司不敬的意思),我们在办理这个案子期间,专程到小区走访过几次,也跟案涉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公司副总都有过沟通,基本证实了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评价,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坚决回击了物业公司,还为物业公司准备了后续的“礼物”。
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即便物业公司上诉,我们也有信心驳回物业公司上诉。
因为案件尚未最终生效,今天就不过多透露案情,顺着这个话题,我们简单聊聊物业公司退场的事儿。
前几个月,有媒体报道成都地区某个小区业主把小区物业公司撵出了小区,直接将其办公桌椅扔出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被业主当着警察的面轰出小区,最后成功清退物业公司。
这种退场方式属于“暴力”清退,这种方式时间短、效率高、成本低,但需要业主们“同仇敌忾”,也需要物业公司服务得足够差,才能采用这种方式。
还有一种方式也是媒体报道的,宁波某一小区业主通过送锦旗给物业公司,直接把物业公司“气走”(听说后来故事有反转,暂不作细究)。这种方式优点也很突出,操作也简单,但需要物业公司有“骨气”,需要媒体配合。
但风险也很大,如果是些蛮不讲理的业主也容易把本就优质的物业公司逼走,让小区受损失。
当然,最稳妥的方式还是开篇我们谈到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这种方式成本稍微高一些,包括时间和金钱成本,但无疑是最妥当,最让人心服口服的途径,而且不会出现“反转”的尴尬,对小区的长远建设是最有利的。
现实生活中,那些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小区,物业公司一般都不会自觉退场,即便有部分业主联合要求其退场,物业公司也不会自觉离开,有那么一点强买强卖的味道,那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困境呢?
在前面的文章里面我们讲过,物业公司一般是盈利的,而且其利润非常稳定,几乎没有风险,所以物业公司不会自断财路,主动离开。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物业公司退场的规定模凌两可,不具有操作性,按法律规定,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要按照合法程序选聘新物业公司后,通知老物业公司后,老物业公司方可退场,在小区选聘新物业公司前,老物业公司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没问题,但经验上不具有操作性,当前我国小区业主最大的问题是“无知”(不懂物业、不懂法律、无权利意识),更别说按合法程序选聘物业公司,即便部分业主想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也会遭到各种阻拦,有来自物业公司的、有来自社区街道办的、也有来自其他业主的,所以实践中,很少有小区能在物业合同到期后成功选聘新物业公司,只要没有选聘新物业公司,老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就有法律依据,偶尔有小区选出了新物业公司,也容易因程序违法被撤销,所以在物业公司的认知里就认为自己是很难被替代的,久而久之,甚至会忘记自己的身份,把自己当成了小区的“主人”,由“主人”亲自为你服务,岂有拒绝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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