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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的递交条件:London Arbitration 16/19
通常我们理解在船到达目的港后(arrived vessel),一切准备就绪(in all respect ready),船长就可以递交NOR。如果我们笼统解释这里的Readiness,包括船舶本身机械状况和法律上的准备就绪(Physically and Legally Ready),可以执行下一个航次指示。但在实际操作中,现实情况又非常复杂,很多因素都可能阻碍航次指示的执行,租约双方往往就NOR是否满足递交条件存在争议。近期公布的一个新的伦敦仲裁裁决,又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案件事实

在该案中,租约双方根据经修改过的金康格式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在Recap中,双方约定当船舶到达目的港锚地时即可递交NOR。该锚地位于卸货港河流下游150公里处,但从锚地到卸货港的移泊时间不算做装卸时间。

该轮在2018年5月13日到达该锚地,并递交NOR。5月15日,该轮起锚并上引水前往泊位卸货。但这时,登轮后的引航员发现该轮只有一个锚可用,而该情况并未提前告知港口当局。发现这一情况后,引航员拒绝引航该轮前往卸货地,除非船东同意雇佣一艘拖轮护航。但考虑到费用问题,船东不同意雇佣拖轮,而是选择更换锚。这样该轮就返回到锚地,并于18号修理完成后,再次前往卸货地。

事后在如何计算装卸时间时船东与租家发生的争议;

船东认为,装卸时间应当从5月13日开始计算,但可以排除15日到18日修理的时间。

租家认为,5月13日递交的NOR无效,且船东并未递交第二个NOR,所以装卸时间从19号船舶到达卸货地时开始起算。


根据事后调查发现,船上丢失的锚是由于3月12日的风暴。当时船级社签发了有条件船级符合证书,允许船舶可以最晚在6月11日修理修理该问题。双方各自寻求了专家意见,船东方的专家认为如果港口当局认为两个锚是进入内河的必要条件,船东应当听从指示雇佣拖轮。但船东专家并未认可双锚是内河航行的必要条件。租家的专家认为,船东应当意识到港口当局可能会要求雇佣拖轮,如果船到港时只有一个可用的锚。

仲裁庭观点
仲裁庭裁决认为并同意租家专家的意见,内河航行通常需要船配备有双锚,在当时的情况下,引航员的要求是合理的,船东应当提前预知这一情况。

但从NOR的角度讲,在NOR递交时该船并不是出于无法执行航次的情况(如果有拖轮协助的话),虽然最终船东并未选择雇佣拖轮,导致该轮在锚地有耽误时间修理。但船东的这一决定并未使递交的NOR无效,这一决定的后果只是允许租家扣除修理期间的时间损失。

结语

基于专家意见,仲裁庭得出的结论并不难以理解。但往往涉及情况会远比本案来的复杂,通常在拥挤港口,错过一次引水或者靠泊安排,会严重影响船舶的靠泊计划,以内造成后续的时间损失。这时候,假设因为修理,该轮在18日之后又需要重新等泊,是否这段时间损失由船东承担,又可能引起更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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