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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好消息】这份保险明年1月1日起开始在长宁试点!受益人更多啦!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018年1月1日起,长宁区将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什么要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长宁区作为中心城区,老龄化程度较高,尤其近年来人口老龄化也呈快速发展趋势。对于老年人来说,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是基础。截至2016年底,长宁区60岁以上户籍老人19.41万,失能失智约8800人(民政统计数据),这些老人尤其需要长护险的配套支撑。目前试行有两种政府保障,统一照护和居家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长期护理保险推出后将二者合并,对60岁以上失能老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医疗护理。而且相较于统一照护和居家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长期护理保险能够覆盖更多参保人员,能够为更多的老人提供配套服务。


如何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人,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年龄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或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3、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等级达到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


对于原照护等级一级享受政府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维持原补贴标准、原项目服务不变,如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且照护等级提高至2-6级后,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服务形式包括:1、社区居家照护、2、养老机构照护、3、住院医疗护理


如何申请受理


有护理服务需求的参保人可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定点服务机构或居委会等单位进行登记或预受理,提出需求评估申请。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初步受理信息录入“长宁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系统”。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验申请人参保资格,并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资格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符合规定的医保定点评估机构。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什么?



服务内容


住院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参照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按《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46号)要求执行。


服务时间和付费比例


1、社区居家照护:照护等级为二至六级的老人,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照护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照护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照护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提供非医疗上门服务或社区非医疗日间照护服务时参照执行。


为体现鼓励居家的原则,对于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老人,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设立社区居家照护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价格。护理站、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护士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价格为80元/小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价格为 65元/小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养老护理员、持健康照护执业证等其他人员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价格为40元/小时。 


老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养老机构照护:照护等级二至六级的老人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其中区级公办公营养老床位收住(轮候)对象为照护等级五级以上(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区级公办民营(公办委托管理)、街镇级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轮候)照护等级四级以上老人。设立养老机构照护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价格。照护等级二或三级的,服务价格为20元/天;照护等级四级的,服务价格为25元/天;照护等级五或六级的,服务价格为30元/天。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老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5%。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长者照护之家为入住其机构内的老人提供持续性护理服务的参照执行。


3、住院医疗护理:老人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其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保或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住院医疗护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上海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费用,不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期间不实行登记缴费和筹资,试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丨长宁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编辑丨长宁区新闻宣传中心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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