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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干货丨民诉土豪金必背(第8章~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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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干货丨民诉土豪金背诵版(第1章~第5章)
必背干货丨民诉土豪金背诵版(第6章~第7章)
第八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
诉前保全
诉讼中保全
1.适用条件
(1)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②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适用条件
(1)时间:诉讼中
(2)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3)启动:①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依职权
(4)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管辖
(1)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
(1)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通常,没有规定。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担保及解除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诉》第102条
(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民诉法解释》第157条
(3)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58条
(4)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民诉法解释》第159条
2.变更保全财产:《民诉法解释》第167条
(1)条件: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2)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解除保全措施
(1)解除主体:《民诉法解释》第165条
①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②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裁定解除保全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166条
①保全错误的;
②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③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诉前保全未起诉)。
4.其他法院的衔接
(1)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民诉法解释》第160条
①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②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2)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 《民诉法解释》第161条
①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5.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民诉法解释》第168条
(1)时间:《民诉法解释》第487条
①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②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条件:①进入执行程序后,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并且③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未届满。
(3)效果:①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②期限连续计算,③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6.诉讼后保全《民诉法解释》第163条
(1)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2)条件:①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②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3)只能依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管辖法院: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5)解除: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先予执行
1.适用案件范围《民诉法解释》第170条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6)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7)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民诉法解释》第169条
3.担保:不是必需的。
(四)对保全裁定与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1.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民诉法解释》第27条
(1)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复议程序《民诉法解释》第171、172条
(1)复议对象: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
(2)申请主体: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间: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4)申请法院: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5)法院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3.再审:受诉法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176条
(1)情形:
①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②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③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2)处理:
①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民诉》第110条
②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拘传的适用条件:
(1)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74条
①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②对原告适用的条件: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民诉法解释》第235条
④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民诉法解释》第484条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4)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民诉法解释》第175条
3.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民诉法解释》第177条
4.拘留与罚款
(1)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民诉法解释》第175条
(2)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第116条
(3)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85、186条
(4)罚款的数额:《民诉》第115条
①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②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第十章 期间、送达
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
(1)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民诉法解释》第125条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七)送达
1.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按照《民诉》第85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民诉》第86条
①第一种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②第二种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民诉法解释》第133条
(4)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民诉法解释》第131条
(5)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6)当庭送达: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民诉法解释》第141条
2.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机构。
3.转交送达《民诉》第89、90条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4.公告送达《民诉法解释》第138条
(1)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2)期限
①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②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3)不适用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民诉法解释》第140条
(4)公告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①法院的公告栏和②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③媒体上刊登公告。
(5)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5.电子送达《民诉》第87条
(1)方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诉法解释》第135条
(2)条件:①受送达人同意。
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民诉法解释》第136条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6.变更送达地址: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民诉法解释》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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