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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清包工税率是多少?如何认定?
清包工税率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同样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另据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征收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

  建筑服务清包工如何认定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50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500×17%÷(1+11%)

  =99.09-76.58=22.51(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527[500×17%÷(1+11%)]>481.8[48.1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值税6.62万元[29.13-22.51(万元)]。

  清包工和甲供的区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03-23)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目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第2目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以上规定,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应当属于不同的建筑工程范围。清包工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没有安装设备的工程,甲供工程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有安装设备的工程。这样理解,才有可能在税收上将清包工与甲供工程区别开来。

  在没有安装设备的工程中,是否属于清包工工程要根据施工方的行为来划分。施工方如果不采购任何材料(水泥,钢筋,木材,陶瓷),就是清包工;施工方如果采购了材料(不包括辅料),就不属于清包工。

  在有安装设备的工程中,是否属于甲供工程要根据发包方的行为来划分。发包方只要采购了设备、材料、动力,就是甲供工程;发包方如果没有采购任何设备、材料、动力,就不属于甲供工程。

  如果认为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将无法划分什么是清包工,什么是甲供工程。比如,在一项有安装设备的工程中,施工方如果不采购任何材料(包括设备、动力),仅此一点可判定为清包工工程;施工方如果不采购任何材料,那全部的材料(包括设备、动力)自然是由发包方采购,同样据此也可判定该项工程为甲供工程。在税收的认定上,不应当出现,一项建筑服务,既是清包工,又是甲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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