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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水资源税中,农业生产用水限额作为一种边界条件,用于衡量是否对用水户征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税。2016年《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和2017年《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明确,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按年征收水资源税。2017年,《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冀水资〔2017〕19号)将农业用水限额为“指定区域内能够满足主要作物或者畜禽正常生产所需要的年度取用水量”。
按照上述政策可以界定,农业生产用水限额是从量计征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税的起征点,划分了需征收水资源税的农业生产用水量界限。通过确定限额标准,对从事正常农业生产取用水户实现免征农业生产水资源税,对粗放、过度用水并超过限额标准的用水户征税,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利用价格杠杆强化节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对于用水定额,《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9404-2012)明确为“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令第460号)明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概念上,用水定额是指不同来水条件下,满足作物生长所需的单位面积灌水量,应为农业取水管理的上限值。用水定额依据作物种类和灌溉方式而变化,通过制定用水定额,可促进喷灌、滴灌、微滴灌等农业高效节水,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
对比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和用水定额,两者在性质、内涵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在作用和意义上,两者均以促进农业节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发挥的作用具有一致性。从相互关系上分析,制定农业用水限额应以农业用水定额为重要参照系,同一单位和种类的作物农业用水限额应小于或等于用水定额。
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共划分了7个灌溉分区、192个县(市、区),涉及种植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等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如种植业中,I区(张家口市张北县、沽源县、康保县、尚义县、塞北管理区)区域用水限额最低,取用地表水中小型灌区为128立方米/亩/年,取用地下水为126立方米/亩/年,IV区(石家庄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的部分县市区)限额最高,取用地表水的大、中、小型灌区分别为369、346、329立方米/亩/年,取用地下水为300立方米/亩/年。
水产养殖业中,I区(张家口市张北县、沽源县、康保县、尚义县、塞北管理区)限额最低,为646立方米/亩/年,VII区(廊坊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沧州市的部分县市区)限额最高,为915立方米/亩/年。畜牧业中,如大牲畜-乳牛26.28为立方米/头/年,小牲畜-羊为3.7立方米/头/年。
总体上,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制定的目标是保障科学合理正常用水,对种植业、林业、养殖业等不超过用水限额的用水户,不缴纳农业水资源税。对高耗水、超量超额用水的用水户,根据其超出限额征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税,以促进节约用水。
河北省依据农业用水限额,分水源、分类型开展超限额纳税人认定及水量核定工作。2017年,河北省共核定农业用水量73亿立方米,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538664户。其中核定超限额农业用水量1.75亿立方米,占总农业用水量2.3%,其中超限额农业用地下水1.73亿立方米、超限额农业用地表水0.02亿立方米。核定超限额纳税人16952户,占农业纳税人的3.1%,其中水源上,取用地下水的超限额纳税人16934户,取用地表水的为18户,主要是灌区地表水农业纳税人。类型上,超限额纳税人中种植业16000户,占比94%。区域上,超限额纳税人集中在定州、辛集、张家口等地,约13600户,占比80%。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和《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河北省从2017年1月1日起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税,按年申报缴纳。征收标准为:地表水为0.1元/立方米,地下水为0.2元立方米。根据超限额用水量,截至2018年10月,累计征收税款约500万元。
根据农业生产用水限额概念、意义和作用,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执行情况,可从四个方面分析用水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一是不增加农民负担;二是促进农业节水;三是抑制地下水超采;四是保证区域均衡。
河北省现有农业用水限额是参考农业用水定额模式,分水源、灌区、种植类型、区域,确定单位面积用水限额,单位为立方米/亩/年、立方米/头/年。但按此标准,一些种植规模小的分散农户会因单位面积用水量超过限额标准,而缴纳水资源税,出现超限额纳税人大部分为分散、规模小的个体农户的情况,增加农民负担。
目前,河北省取用地表水的灌区,用水限额标准为大型灌区高于中型灌区、高于小型灌区。取用地下水尚不区分为灌区类型和用水户规模。按此标准,易出现种植大户因用水效率高,不超出限额标准,分散用水户因缺少高效节水设施,用水效率低,超出用水限额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取用地下水尚未区分种植规模,造成一定规模以上用水户不超限额,但因种植(养殖)规模大,依然大量取用地下水,用水总量高,难以起到真正节水作用。
2017年,河北省核定超限额水量占总用水量的2%,其中地下水超限额纳税人16934户,超限额水量1.73亿立方米,地表水超限额纳税人18户,超限额水量0.02亿立方米。表明98%的农业生产用水量依然处于“免征”范围,绝大部分用水户仍取用地下水。按目前河北省大部分区域地下水严重超采的情况看,按此限额持续取用地下水,不利于控制地下水超采。
在当前限额标准下,2017年河北全省80%以上的超限额用水户集中在定州、辛集、张家口等市,在区域分布上不均衡,主要是受土壤质地等因素影响,用水限额低于地区实际正常生产用水量,造成超限额用水户增多。从执行情况看,不利于维持区域公平,一定程度上增加定州、辛集、张家口等市的税收征管难度。
河北省作为首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用水限额标准制定方面先行先试,为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税征管积累了有益经验,也为扩大试点地区制定用水限额起到了重要参考和借鉴作用。根据河北省实际执行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如下。
以现行农业生产用水限额为基础,合理考虑农民负担、农业节水、区域均衡等情况,以不高于本地灌溉用水定额原则,区分规模以下和规模以上等情况制定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对于规模以下农业取用水户,从高制定限额标准,不增加农民负担。对于规模以上农业取用水户,从低制定。优化限额标准单位,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双控。对不超过单位面积用水量的用水户,进行用水总量控制,倒逼用水户调整产业结构、控制用水规模。从低制定取用地下水限额标准,倒逼用水户调整水源结构,控制地下水开采。建立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水资源税实收情况、用水量变化情况和超限额用水区域分布等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建议摸清地方现有农业生产状况和用水户等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农业生产规模。可根据种植面积、养殖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明确农业生产规模以下和规模以上标准。建立与农业生产用水限额优化调整工作相适应的生产规模标准体系。
目前各试点地区均根据各自情况,研究制定了相应用水限额,但在方法上缺少统一和规范性,不利于面向全国推开。建议以国家标准等形式,研究出台《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编制导则》,明确主要概念、编制流程、基本规定,给出分区域、分规模、分作物等限额标准系数,给出用水限额计算公式和基本参数,建立统一、规范的用水限额编制方法,指导地方制定农业生产用水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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