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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取证制度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1、案件调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调查应当遵循及时、全面、公正的原则。

4、调查人员每次调查工作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向办案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得隐瞒案情。

5、调查人员需用车辆、款项或需其他人员协助的,及时向办案机构负责人请示。

6、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7、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对有关财物实施强制措施的,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一般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终结,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调查终结。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调查终结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含主管局长)批准延长调查期限。

9、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及时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和有关证据材料等一起报办案机构法制员初审,经办案机构法制员初审后无问题的案卷由办案机构法制员按装卷顺序进行初步装订后,报县局法制科核审。

10、调查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有循私舞弊等行为发生的,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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