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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过程中,创始人如何避免丧失公司控制权|云端法顾

公司的发展壮大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融资、引资的过程,我们常常听到一个创业公司的融资进程,如天使轮融资、A轮融资、B轮融资等。融资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股权结构与股东关系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本与投资人的引入,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不可避免的会被稀释。因此,随着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被稀释,其无法通过主导股权来主导公司决策权,从而有可能丧失公司的控制权。那么,在创始股东无法主导股权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创始人的实际控制权呢?

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又被称为表决权代理,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例如,根据京东的招股说明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控制了京东上市前过半的投票权。阿里巴巴集团同样如此。阿里的两大机构投资者软银和雅虎将合计超过50%的投票权委托给马云行使,因此,马云拥有不到阿里集团10%的股份却拥有超过60%的表决权。因此,刘强东和马云尽管所持的股份比例很小,却通过持有的表决权牢牢控制着京东和阿里巴巴。

因此,当公司引入投资人的时候,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被稀释到三分之二以下,如果创始股东有足够的决策能力与眼光,是一个卓越的领导者,可以通过协议安排,让投资人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股东行使。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创始人的股权比例比较分散,创始人股权比例不占绝对优势,但是创始团队的总股权比例能够对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形成一定的制衡,那么创始团队股东就可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集中表决权,并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明确当一致行动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以某一创始股东的意见为准。通过这种安排,实现创始股东的实际控制权。

一票否决权

作为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策略安排,当创始人无法主导股权比例时,创始股东与投资人通过协议安排,赋予创始股东在某些关系公司重大战略布局、发展方向的重大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确保公司总体上不会失去控制。

有限合伙持股

当投资人众多且分散的情况下,一方面创始股东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另一方面,股东人数众多也不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和决策的作出。因此,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置,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普通合伙人)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众多投资人担任LP(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然后让该有限合伙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投资人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通过这种设置,实现“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即创始人享有整个公司的控制权、决策权与经营权;创始人之外的其他投资人仅享有经济收益权而不参与日常管理决策。

表决权与股权比例脱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没有特殊机制安排的情形下,股东的股权比例就代表了表决权的大小。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实际上表决权是可以与出资比例脱钩的,即赋予创始人特定比例的表决权。例如,一家公司的创始人在融资过程中股权比例不断缩小,缩小到30%以下。但是如前所述,只要创始人足够有能力、足够让投资者信赖,就可以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赋予创始人特定的表决权比例,如70%的表决权,从而实现该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总 结

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入新的投资人是必然的,许多创始人害怕自己的股权比例被稀释,害怕丧失控制权从而不敢引入新的投资人,但因此往往丧失了更好的发展与布局机会。通过前文所述,其实公司的控制权的实现与股权比例的大小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要创始人有足够的能力与眼光,同时善用制度设计就能够达到引入资本的同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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