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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警告!教育部:将对各省学校开展一项调查,并且零容忍!


每逢暑假,“有偿补课”都成为很多学校不可踩的“红线”。而今年,这条“红线”更是请勿碰触!——

 

教育部规定,自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有偿补课督查将实现全国覆盖。

 

而山东、浙江、河南、山西、福建等多个省份更是表示:中小学有偿补课将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补课一经出现,不仅是教师自身难保,校长也遭殃。这两年对有偿补课,真可谓是“零容忍”。


近日,教育部发布通知:


将于2017年下半年、2018年继续对有关省份开展有偿补课专项督查,实现所有省份全覆盖,推动地方落实治理责任,加大治理力度。


所有省份覆盖的中小学开展有偿补课禁令,到底有多严?



和小编一起已发布的一些省份的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禁令,看看到底有多严吧!


1
中小学教师补课问题,校长承担直接责任




山东、浙江、河南、山西、福建等省份明确表示中小学有偿补课将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例:


北京市规定,中小学校长、书记和学校班子成员承担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


例:


广东省强调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承诺制度。

 

其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下辖中小学校签订工作责任书,在职中小学教师应与学校签订书面承诺书,层层落实防止有偿补课工作。


2
中小学一旦被发现从事有偿补课,年度考核不在“优秀”



河南、福建、广东、北京、山东、浙江、山西、湖南等省份规定:


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




例:


山西省教育厅则下发通知指出,凡发生违反禁令的,中小学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3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




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一票否决”




河南、福建、广东、北京、山东、浙江、山西、湖南等省份规定:


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查证属实,一律撤销教师资格


例:山西省明确规定,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凡发现并查证属实的教师,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


严重者受行政处分

 

例:广东、山东等省份重拳整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提出严重者或受到行政处分。




小编说

其实教师也不是不能进行课外补课,比如:广东省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教师在校外向学生提供公益性辅导或授课的,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您的省份实行了么?




哪六种行为被算作是违规行为?




教育部明文规定,以下六种补课行为都被禁止:


中小学校三“严禁”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三“严禁”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延伸阅读:




网上授课算“有偿补课”吗?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听课——免了奔波,随时可以回放,收费相对低廉。于是,很多教师因网络便捷、工资较低等诸多原因,也投入“在线授课的浪潮中。


前不久,有报道称江苏的一位高中语文老师因为在线授课收费而被举报为“有偿补课”,而后辞职。



在职教师网络有偿授课是否违规?

1

教育部未规定“禁止网络有偿授课”



对于教师有偿补课,教育部曾发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但其中并未提及网络有偿授课。


2

禁止教师有偿补课无法律依据



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虽然教育部门禁止教师有偿补课,但这只是行政规定,并无法律依据。我国《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没有规定教师不得用自己的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去兼职挣钱,教育部门禁止教师补课的理由,也经不起严格的推敲。



网络有偿补课是“红线”,教师勿踩

1

中小学教师属于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陈如平称,中小学公办教师是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而《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小学公办教师属于这一范围。


2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身份,不可有偿补课



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表示,虽然目前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却可从教师任职机构的性质及其具有的身份来找依据。

 

如果该教师是在公办学校从事基础教育工作,那么,他的工作机构就属于公益Ⅰ类机构,他的身份相应就是从事纯社会公益的人员。

 

这就意味着,这类学校的教师的劳动付出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约定性补偿(即便这一补偿可能满足不了他们的实际需求),他每天的24小时都不能利用其专业或职业取得任何除教育主管机构规定之外的任何额外收入。


对于非营利类民办学校,由于该类学校已得到国家公共财政的补贴,所以其教师也不能通过“在线授课”等形式再获得收入。



对于营利类民办学校、公办高校这种公益Ⅱ类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现有规定在工作时间之外兼职并取得收入。

 

若教师从事“在线授课”,其收入所占比例及数额多少取决于其与授课平台的约定或协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及数额多少应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

 


多位专家学者对“在线教师”持开放态度

1

不能一概否定“在线教师”



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说,对于新情况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教师的工作非常辛苦,他们需要尽责、尽力、尽心放在学生培养上,这也是没有止境的工作。

我们反对的有偿家教是一些教师不认真教课,在学校的课堂上留一手,让学生到教师家中补课,但如果“在线教师”在网上的课程是公开的、开放的,是人人可以共享的,就需要很好地研究,区别看待。

 

在线教育的发展、专门网师的出现是发展所向,不可避免,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确认。

 


2

应鼓励教师在线推广资源



中国教科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

一方面,在线教育需要很多优秀老师参与,内容品质提升了,在线教育发展了,才能更好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教育本身需要在线渠道传播优质教育内容,而现有学校管理体制,评价体制则是在阻碍在线教育发展。

 

因此,需要改变观念,鼓励优秀教师利用在线方式把资源推出去,而不是简单用道德判断解决问题,应当站在整个教育发展角度考虑,从有利于学生发展出发,划清有偿补课的界线,改变管理体制、评价机制。



3

“在线授课”值得提倡



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表示,“在校授课”从其反馈的效果来看,很值得提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可以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对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要保障它的规范运行,就需要工商、税务、教育等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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