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盘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系盘州市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中,通过公检法联动机制,进入侦查、公诉并予以判决的首例拒执罪典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前夫孙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7月1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吴某某人民币35.12万元,并对孙某某的肇事车辆贵B95***按一次性核定推定全损,理赔吴某某人民币17.82万元;同年7月11日,肇事者李某赔偿吴某某人民币45万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与死者孙某某的母亲顾某某因孙某某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盘州市法院。2016年12月16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支付顾某某人民币11.37万元,但被告人吴某某一直未支付。2017年2月28日,顾某某向盘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团队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吴某某仍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经盘州市法院调取吴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11月27日,其卡号为6228***********0772的银行卡上尚有余额人民币2.63万元。
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必须执行。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道利剑,对“失信被执行人”能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可以有效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生效判决权威。当前,盘州市法院正着力突破“执行难”瓶颈,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规避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利剑必将如期而至。(石仁均 邓亚萍 敖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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