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14年11月4日,杜尔伯特县法院以(2014)杜胡民初字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钱某某赔偿款150597.30元,被告人唐某某收到民事判决书后上诉至大庆中院。2015年5月6日大庆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并未履行。2015年6月8日杨某某、钱某某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11月3日,杜尔伯特县法院向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2015年11月5日,杜尔伯特县法院向唐某某调查家庭财产情况时,唐某某故意隐瞒承包地亩数和承包收入情况。2015年12月9日,唐某某从信用社贷款60000元,并于当日支取。唐某某在取得该款后,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将其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给付赔偿款。
杜尔伯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本案开庭审理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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