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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 ||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遇阻,消协调解办理退货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和马女士分别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二人分别购买了某网站销售的某品牌运动鞋,价格分别是770元和800元,而张先生和王女士又在一周之内后悔了,就是对商品的款式不满意,两位消费者分别联系经营者要求无理由退货,但都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之后二人将经营者投诉到海淀区消协。

【调解结果】

  海淀区消协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先后与张先生、马女士联系并核实得知,他们分别购买这款鞋后,只是对鞋的款式不满意,没有其他的理由,他们表示,鞋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符合退货的条件。调解人员在与经营者反复沟通后发现,经营者就是对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不放心,调解人员当即向经营者宣传《消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同时表示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营者通过调解人员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消费者退货属于合理范围的讲解,接受了消费者退货的诉求,并很快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消费者收到退货款并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新《消法》实施以来,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投诉已经屡见不鲜,经营者的态度也是各异,有些经营者注重形象,信守承诺,与消费者沟通起来没有障碍,但个别经营者对于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坚持错误的经营理念,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对于消费者的诉求麻木不仁,其实经营者的短视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自掘坟墓的表现。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然而一些网络经营者依旧不明白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应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疏漏,特别是售后服务这一块并没有吃透法律法规,处理问题不可随心所欲,一定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同时还建议经营者需要随着时代发展及时更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更要注重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经营者自身素质,否则,即便已经得到眼前的既得利益,也将很快会被公平交易的大环境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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