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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 不是啥都能后悔
新消法实施半年,消协有关人士点评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法制网
三秦
多收0.9元赔了500元;虚假广告找“婆婆”;锅具上火使用,商家不接受退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已有半年,以上案例颇具典型意义。消协有关人士依据新《消法》对此作出点评。
“三包”范围扩大
案例:今年3月25日,消费者段某花上万元购买了某进口品牌净水器,在安装使用的第4天就出现了问题,向经营者反映却得不到重视,便投诉到省消协,坚决要求退货。经营者则以其产品不在国家“三包”产品目录为由拖延解决。
评析: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最终经营者为段某退了货。
多收0.9元赔了500元
案例:消费者刘某在某超市购买日用品查对小票时,发现一商品标价6.6元,结账时却为7.5元,便拍照取证后到消协投诉。
评析:新《消法》第55条将欺诈行为赔偿由原先的一倍升为三倍,即“1+3”实际为四倍赔偿,且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起赔。在事实面前,经营者最终赔了500元。
遇虚假广告找“婆婆”
案例:今年5月,消费者吴某收看陕西某电视“名医在线”节目,被其广告内容打动,先后付出8万多元邮购药物治病,当发现被骗时,却再也联系不到当初卖药给他的“教授”。
评析:新《消法》第4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接到投诉后,消协致函广告发布媒体,得到该媒体配合。通过广告资源代理公司联系到经营者,经多方协调,最终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1800元。
行使“后悔权”  商品须完好
案例:消费者冯某通过远程购物,为家中老人购买了一套双立人高档锅具,产品到家后才发现锅的质量本身很重,装上食物后老人使用比较吃力,想退货,经营者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评析:新《消法》首次赋予消费者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省消协依据新《消法》第25条向经营者发去调查意见函后,经营者表示认可并给予退货。可是,经营者在收回货品后发现,锅具已被消费者上火使用,不能再接受退货。消协了解清楚原因后,对消费者隐瞒实情进行了批评教育。因为,新《消法》规定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之一是商品完好,已经使用且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则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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