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家属
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甲等)
一、诊疗、诉讼经过
2012年3月21日,张某(1927年4月18日出生)因身体不适由120急救车送往被告医院就诊,其在该院急诊科接受治疗十几小时之后,出现喘憋、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22日0点40分在被告医院死亡。
2012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患者在被告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原件共同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由被告医院进行保管。之后,原告到被告医院处进行复印病历时发现封存病历的档案袋有破损。
2013年12月25日,法院在原、被告双方的见证下对封存病历档案袋的破损情况进行了确认:“档案袋”三个字(以本面为正面)的左上顶端(从左边起)有一8.2厘米的撕裂口(侧方宽度为2.5厘米),从左边起第15.5厘米至17厘米止处亦有一处撕裂口,口径大约在1.5厘米。在该档案袋的背面左上端向内7.3厘米处开始向内下斜形延伸裂缝,该处封存条的外缘断裂,左侧源向内十厘米处开始向右下方斜行至档案袋封存条的右端,该处封存条断裂,长约13厘米左右。其他各处外观完好。
2014年4月11日,法院在经原、被告双方核对无误后,将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6日封存的盛装患者病历的档案袋从双方确认完好无损的底端拆封,将病历资料取出,经审查发现,该病历存在多次装订的痕迹。被告医院辩称,是其工作人员理解领导的意思错误,打开这份病历,领导及时阻拦,所以出现了封存病历资料档案袋现在的破损情况,其并未对病历资料进行添加和替换。通过当庭验证,原告在原破损程度的情况下,用二指即可将病历从封存缺损处拿出并放回。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而该举证责任需要依据病历资料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但被告医院在保管封存病历期间造成了封存病历的档案袋有裂缝,且病历资料存在多次装订的现象,导致了原、被告双方之间就病历资料是否存在添加或替换发生了争议。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医院对该封存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能保证病历的封存的完好且能从破损处存出病历,使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得到质疑。被告也不能证明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导致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过错责任的鉴定程序缺少真实完整的依据而无法进行。
被告具有过错,病历的问题导致无法启动鉴定,对此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应推定被告对死者的损害后果负100%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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