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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酒后坐副驾被判刑,与酒驾司机同罪!

大家都知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大家也越来越严厉


然而,酒后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郭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件回顾

去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黄某一起喝酒,酒过三巡,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黄某,并由她开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没多久,黄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悉,该案也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说:不要向有醉酒行为的人借车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开车

否则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为了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烟台市公安局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在全市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集中行动

最后一定要告诉身边开车的朋友

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酒驾醉驾可是玩命啊!

以后见到朋友喝酒开车一定要劝阻

而且千万不能乘坐

否则就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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