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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遗赠”当“遗嘱”,孙子失去爷爷房屋的“继承权”

案件回顾:

小李是李家的长孙,小李自幼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因此,爷爷奶奶对小李疼爱有加。2015年3月,爷爷奶奶当着全家人的面写了一份“遗嘱”:现我们将仅有的一套单位房改房在我们百年之后给予小李,由小李继承我们房产,并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遗嘱”订立后,两位老人将“遗嘱”交给小李,让其保管好。至2017年6月,小李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于是小李拿着爷爷生前的“遗嘱”到房管单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查看后,告知小李需要老人的子女均需同意后才能办理。小李迷惑不解:爷爷奶奶白纸黑字写的非常清楚,他们是把房产给我的,为什么还要他人同意。于是,小李一气之下将房产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相关部门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手中所谓的遗嘱其实是遗赠,而非法律意义的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现小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爷爷奶奶做出遗赠后2个月内有接受遗赠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于是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遗赠与遗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被误解误用。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遗嘱则不同,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遗赠与遗嘱有着重大区别:1、接受财产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接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而遗嘱恰恰相反,接受财产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部分人。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只能采取遗赠的方式。2、当事人行为方式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的,也可以口头,但为了举证,最好以书面形式,当然对接受行为进行公证更好。由于遗赠是双方行为,意思表示均需向相对人进行,因此在上述案件里,孙子表示接受的对象当然就是爷爷。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3、是否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义务。在遗赠关系中,受遗赠人只享受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则不同,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要承担在遗产继承的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综上,遗赠与遗嘱有着重大区别,混淆了遗嘱与遗赠,最终可能会事与愿违。

律师提醒:

首先, 被继承人若处分自己的生前财产,一定要注意遗赠与遗嘱的区别,不要认为自己的“遗嘱”就可以确定房产的归属,建议在无法搞清楚法律概念的情况下,被继承人与所谓的继承人可以到当地公证部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公证。

其次,作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一定要在法定的2个月期间内做出意思表示,否则遗赠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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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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