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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员工构成股份支付,企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 会计视野论坛
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员工构成股份支付,企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该文中只提及公司直接发行股票的激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那么对于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员工构成的股份支付,企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适用该项规定?

那么是否也可以将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员工的行为分解为两个事项:第一步:公司以行权价格向大股东回购股权;第二步:公司将以行权价格回购的股权转让给员工。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两种情况应该都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如果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那么大股东按什么价格缴纳个税?被激励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请教版主,理解是否妥当?实务中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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