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反映,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纳税人因场地出租,而前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是按不动产出租计税还是按土地使用权出租计税?纳税人往往有不同的要求,而窗口工作人员也感到十分困惑。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场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还是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范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分别是这样界定的: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从上述比较来看,场地明显是构筑物,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场地出租应该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而不能算无形资产出租行为。
那么,二者在增值税计税上又有何区别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省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而对于“无形资产”的出租,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仅仅从征收率上来看,“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5%的征收率,而“无形资产”的出租,则适用3%的征收率。也许这才是有些纳税人要求用“土地使用权”租赁来开具“场地租赁”发票的真正原因。
然而,这种理解却是错误的,“土地使用权”虽然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但其出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另有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论是“不动产出租”,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都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我们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能够耐心细致的把上述政策和纳税人解释清楚,纳税人可能也就不会另有要求了。和谐的征纳关系,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我们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无私奉献。
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