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利率”分不清打起官司吃大亏
(说件民间小事,学点基本法律)
“利息”“利率”分不清打起官司吃大亏
(说件民间小事,学点基本法律)
某报新闻:今年2月13日,福建省LX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利息”与“利率”不分,将“利率”写成“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每月2元的利息。
2009年1月21日,被告李乙向原告张甲借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今向张甲借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每月贰元计算,期限1年,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张甲多次催讨,被告李乙拒不还款。2010年1月,原告张甲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李乙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以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被告李乙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利息是每月2元,而不是按月利率20‰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借条上约定利息每月2元计算,而非利率每月按20‰计算,根据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原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每月2元的利息。
律师点评:出具材料,是让人直观去看的,绝非只让自己“心里明”而让他人靠分析去理解。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是不折不扣的按照证据的字义去理解和判决的,不会采纳“大概、可能、差不多”等含糊其词的理解,其他任意解释更是统统没用。
退一步讲,本案李乙与张甲的借条含义,很可能双方“心领肚明”,双方就是说的利率,通俗的讲就是利率按照每月每100元钱2元计算。但是,出具的借条字义上却表达不出这种含义来,因此判决结果上使原告吃了大亏。事到如此,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嚥了。
正是:
利息利率要分清,
错写后果可不轻,
只因措词不严谨,
吃亏上当心绞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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