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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

一、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http://www.luotuo.net.cn/a/jingji/xingyejingji/2011/0127/4784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补贴收入,包括在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在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顶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中扣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产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进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在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的部份,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计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计人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从上述规定可见,政府补助收入的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差异:

(一)会计规定,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入均计人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入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准予从征税收人中扣除,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不得从征税收人中扣除。

(二)税法规定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该收入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该收入的当期确认为损益或在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按配比原则进行分配,计入以后期间的当期损益。

二、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会计核算

由于上述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存在,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税税纳税调整和会计核算变得较为复杂了。下面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讨论。

1、会计规定计人收到当期损益的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与税法规定的计人收入的时间是一致的,且该政府补助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也是可以从应税收人中扣除的,所以应当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

2、会计规定计人收到当期损益的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减该收入。与此同时,对该政府补助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当期或以前期间已经发生)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或以前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一增一减,数字相等,实际上等于不调整。

3、会计规定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不征税政府补助收入,属于补偿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当期末计人会计利润。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损失也未发生。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但在以后期间,该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损失发生时,按实际发生的不超过该收入的发生额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按配比原则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收入的补助收入金额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政府补助收入,当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发生当期,应接该递延收益转入营业收入的金额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接折旧摊销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为,递延收益是按资产的寿命期平均分摊的,在资产直线法折旧或摊销的情况下,调增调减的金额是相等的,实质上等于不调整。

4、会计规定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在收到当期,应将收到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期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由此形成的递延收益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可抵扣税暂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所得税费用。以后期间,该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包括资产折旧及摊销发生时,按配比原则对递延收益进行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形成会计利润,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减,并且按减少的可抵扣税暂时性羞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二00七年对生产线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能耗,改造投资2000万元,二00八年六月政府财政拨付节能技改补助资金200万元。改造项目于十二月完成并交付使用,该生产线设备使用10年,按直线法折旧。公司Z,00八年实现利润800万元。假如二00九年至二0一六年实现利润均为1000万元,二0一七年对生产线设备进行处置,当年实现利润1800万元,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各年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政府补助收入为征税收入,其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核算如下:

二00八年的会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该补助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2、应交所得税:(800+200)×2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万元

贷:应交税费一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所得税费用

递延收益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万一未来期间不征税金额200万=0

账面价值200万>计税基础O,形成可抵扣税暂时性差异:200-0=200万元

应确认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00×25%=50万元

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50万元

二00九年的会计处理

1、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00÷10=20万元

借:递延收益  2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一政府补助20万元

2、应交所得税:政府补助200万元在二00八年已征税,分摊计人当期会计利润的部份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20)×25%=24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45万元

贷:应交税费一企业所得税245万元

3、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所得税费用

递延收益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80万元一未来期间不征税金额180万元=0

账面价值180万元>计税基础0,可抵扣税暂时性差异180万元K-O=180万元

应确认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80×25%=45万元

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50=-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

二0一0年~二0一六年比照二00九年进行纳科调整和会计核算。

二0一七年处置该设备的纳税调整和会计核算:

1、应分摊的递延收益:200-20×8=40万元

借:递延收益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40万元

2、应交企业所得税:(1800-40)×25%=44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440万元

贷:应交税费一企业所得税440万元

3、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所得税费用

递延收益、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抵扣税暂时性差异均为O,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为0,期初递延所得资产为10万元,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O-10=-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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