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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诉请确认行政机关伪造证据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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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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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确认行政机关伪造证据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柞水县超群獭兔繁育场诉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政府确认伪造证据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2301号行政裁定书]
要旨:对证据的认定是通过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果的,对证据相关问题的异议也需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实现。
根据再审申请人超群繁育场起诉所称内容,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柞水县政府成立的柞水县两路办在征地补偿工作及相关诉讼中,伪造证据,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伪造证据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般而言,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是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中关于证据的认定有异议,应当通过对该行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申请救济来实现,而非专门针对相关证据举证、认证行为等求救济,也就是说,对证据的认定是通过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果的,对证据相关问题的异议也需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实现。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导致其补偿权益受损,应通过对相关司法裁判进行救济或者提起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伪造证据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其结果并无不当。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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