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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都别争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到底是什么?一直是争议不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责令限期拆除”到底是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强制?现在好了,都别争了,就快水落石出了。

近期,一份《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络流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只是修正草案,但还是值得一看。能否写进《行政处罚法》,让咱们拭目以待。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种类。

再看看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比较一下。

为什么要写进《行政处罚法》,咱们一起来看看“责令限期拆除”的前世今生。

再看看其他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表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上面标红部分,自己去想为什么,嘿嘿!

看看最高院是怎么说的?

最高法判例(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其次,两者性质、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第三,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第四,两者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具体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

综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相不同的一种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其不属于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其实,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争议,并不是我关注的重点,作为基层务实操作来说,需要搞清楚的是,这样的行政决定,如何操作才能确保程序合法。来看看一个基层法院的判例,不一定说该观点一定正确,但一定有其可取之处,发来与大家共享。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例(2010)句行初字第14号:陈刚诉句容市规划局、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命令案 

本案例先后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等刊录。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把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情形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作出判决。被告自行纠错后原告仍坚持诉讼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限期拆除通知的行为性质认定。在规划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建设,通常做法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这既是对违法事实作出的一种认定,同时也规定了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期限,显然这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最终行为。理论上,对规划法律范畴内的“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强制,但我们更倾向于“责令改正”的行为属于行政命令。


针对本案《限期拆除通知》而言,《城乡规划法》对责令限期拆除的程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是否意味着就不必遵守任何程序,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漏洞,如何来进行填补,是值得探究的。为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作了具体要求,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程序正当。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循上述相关规定。

两被告所作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所建亭棚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未适用具体法律条款,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故两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从上面的一些观点可以清楚地看出责令限期拆除性质的争议,个人认为,作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当争议存在时,在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时,参照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因为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是严格的。希望这样的争议早日尘埃落定,不要让我们等太久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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