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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与房东起争执,物业费谁缴?法院这么判!

租房合同到期,为确保房屋后续无忧,房东与房客总免不了要理清此阶段的“遗留”问题。

济南市民丁某在租房合同到期后,不仅迟迟不交还房屋钥匙,还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拖欠了2000余元的房屋物业费。房东李某催其缴纳却遭丁某拒绝。无奈之下,房东李某只好将房客丁某告上法庭。

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由谁承担,但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应遵循“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丁某在租住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其本人承担。

2016年2月,李某和丈夫将其位于市中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丁某,并与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该处住房租赁给丁某,租期一年,每月房租1000元且两年内不涨价,协议还约定了丁某提前20天缴纳下季度房租。协议签订后,丁某向李某缴纳了为期1年的房租。2016年8月,丁某向李某交付了上半年的水电费、物业费共1800余元。2017年2月,丁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搬出了该房屋,但双方却因下半年的物业、水电费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丁某在腾房后两个月仍未将该房钥匙交还李某。

庭审期间,丁某称,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物业费这一项,李某没有让自己承担物业费或是出于自己在租住之前,房屋尚是毛坯;而租赁期间,自己曾花费1.6万元对房屋进行大装修,应“以装修费折抵物业费”。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丁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装修收条。丁某补充说:“购买装修材料时,自己未索要发票,房屋也是承包给一个装修队,最终完成装修共花费了1.6万元,当时(包工队)给我出具了这份收条。”

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李某称,房屋在交付时确未进行精装修,只因房屋地砖、墙砖、吊顶、淋浴、空调、橱柜、厨具等俱有,已经能充分满足房客的生活需求。丁某未就此提出反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丁某虽然主张自己在合同到期后就腾空了房屋,但其未将房屋钥匙如期归还房主,故丁某应承担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其次,合同虽未约定物业服务费款项,但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应遵循“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故丁某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其本人承担。综上,丁某应承担交付房屋及支付费用的义务,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丁某限期内交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延期的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案件宣判后,丁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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