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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未约定 诉讼时效如何算

这些天,绍兴市柯桥市民赵先生与多年好友黄某因一纸借条闹得不可开交,双方为还款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争执不下。日前,绍兴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年前,黄某向赵先生借了5万元应急。当时考虑到两人之间多年的情谊,赵先生痛快应承,对借款细节也未加留意,欠条上仅写明黄某欠赵先生现金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此后,赵先生未曾向黄某催讨过。今年初,赵先生因需要买房,向黄某提出了还款要求,不料却遭到了拒绝。黄某表示,自己确实出具过借条,但由于赵先生从未主张过债权,故诉讼时效已过。无奈之下,赵先生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偿还借款5万元,仲裁庭最终支持了赵先生的还款请求。

仲裁庭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赵先生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欠条所载明的借款无明确还款时间,赵先生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黄某承认赵先生未进行催讨,也即赵先生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未过。

至于利息,由于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作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以追究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赵先生有权要求黄某偿付催告后的利息。

最后,仲裁庭提醒,市民在日常借款中,应当及时主张债权,通过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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