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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解 | 曾海军


孔子“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解

曾海军
四川大学哲学系教授

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
原载《走进孔子》2023年第4


内容提要:“民之所利”固然只在“利”上,但“因民之所利”就完全超出了“利”,从而“利之”就远不只满足利益这么简单,而与“教之”血脉贯通。与“草上之风”仅表达自上而下的教化效果相比,“与民由之”表达了共由仁义之道的教化内容。虽然其他各家不同程度地利及百姓,只有孔子所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语境中的“利之”,才能真正实现民乐其治的良善秩序。

关键词:民之所利,与民由之,利之,孔子

儒家作为一种严守义利之辨的文明,却又有不少直言“利”的教义,很容易令人感到困惑,其中孔子一句“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便是。既因民利,又要利之,似乎全在“利”上说,与“义”反倒没了关系,故需详加辨析。此命题除了言“利”,更要注意对“民”而言。

“民”作为中国古代核心的政治观念,先秦诸子都有不同的论说。如道家言“常使民无知无欲”(《老子》第三章),是洞悉民情;墨家追求“爱利万民”(《墨子·尚贤中》),是关怀民生;法家主张“上掌好恶以御民力”(《韩非子·制分》),是追求秩序。

孔子所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一语,则能充分照应各家的思想主张。“因民”包含了类似于道家对民情的洞悉,“所利”拥有像墨家一样对民生的关怀,而“利之”则与法家的“御民力”针锋相对,却并没有减弱对秩序的诉求。

不过,与以上命题在各家思想中具有某种代表性不一样,“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并非儒家在这方面的代表性命题。儒家严守义利之辨,自然不会在“利”上津津乐道,不会通过“利”来表达关键性的命题。只是基于道理一贯的原则,借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这一命题来论说根本教义,亦并非全然不可。

而且,今人喜欢在学问上标新立异,凡见到儒家言“利”就特别兴奋,以为是为利益诉求在张目。有鉴于此,由这一命题来展开论说,亦能廓清这种皮相之见。孔子所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表面来看全在说“利”,但实则不然。本文希望对此展开尽量深入的解说,以确保儒家在义利之辨上的纯粹性。   

一、民之所利

众所周知,对于“利”的问题,儒家有一个基本姿态,即“义利之辨”。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便是将义与利判然两分,不容混淆。义利两途是斩钉截铁的思想主张,舍利取义是毫不含糊的价值立场。这一义利之辨到了孟子那里,有了更为细致的论说,所谓“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成为义利之辨的经典性表达。利的问题原本不复杂,有孟子一句“何必曰利”就足够了。

不过,民之好利却很容易让思想者感到纠结,因为既很难说民不该好利,也不好说民就该好那个利。若说民不该好利,那很可能会代之以某种宗教信仰来支撑百姓的精神世界。若能令天下百姓都不再趋于利禄,这听起来很了不起,但圣洁的心灵同时也可能包含着另一种可怕的危险。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号称高度发达和繁荣的时代,却竟然只能建基于民的好利之心。

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于今为甚。倒也不是“上下交征利而国危”(《孟子·梁惠王上》)的道理有多么难懂,关键在于,利益容易操作和计算,也便于比较和交易。每个人的宗教信仰是多么的复杂,但好利之心却如此简明。一个人的信仰遭遇与另一个人的冲突,谁才有资格指责对方的不是呢?

若是利益冲突就简单多了,通过相互权衡和交易,说不定还能达到所谓的“双赢”。这就是为何今天的社会宁愿以利益为原则,而不肯诉诸信仰的原因。但这真的就是最好的出路吗?利就是利,民所好之利亦然,因此将义与利判然两分的基本立场不能变。只是在这个基本立场之上,儒家对利的论述确实有着更为丰富和复杂的思想内容。

孔子云:“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论语·尧曰》)“利”显然并非孔子讳莫如深的问题,“因民之所利”实乃儒家的重要论题。若根据“义利之辨”的基本立场,面对“民之所利”,可能正需要引导百姓远离利禄之途而追求仁义。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就是让“喻于利”的小人接受“喻于义”的君子的教化。

但为何要表达“因民之所利”这一层意思呢?利是民之所好,“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似乎正是同民之所好的表现。百姓无不好食恶饥、好衣恶寒、好息恶劳,墨子终身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墨子·非乐上》)为民之巨患而担负天下,看起来正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若果真如此,不过在迎合百姓的好利之心而已。既然义利之间判然两分,便不能将儒家的君子视为百姓利益的代言人。

义利殊途的意思是,若一个人的利不是义,则一万个人的利也变不成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与代表一部分的利益,并无实质区别。君子不可能成为代表百姓利益的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能这样解说。对于民的好利之心,决非顺着满足民的利益这么简单,儒家对此有一套十分复杂的叙事。   

儒家在叙说文明的开端时,一定自圣人起,圣人在洪荒之世开启文明,通常被称作是“开物成务”。儒家圣人开物成务,既立天地之道,又立人伦之德,这原是一体之事。草昧初创之始,五谷桑麻只是天道;制度大备之终,礼仪节文只是人伦。这一体两面之事,都是圣人因民而兴,为民而作,其意全在于教化。[①]圣人功德相参,历先圣、中圣、后圣而既立天地之道,又立人伦之德,然后万物开显、人道始成。

在这一开端的叙说过程中,不难发现圣人制作的佃渔耒耨、舟楫车马之类,莫不是“民之所利”,而圣人教民五谷、筑作宫室等等,正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儒家叙说圣人开物成务的意义特别重大,自有其高明的义理归旨。民的好利之心经由圣人创制而利之表达出来,其面目变得焕然一新。无论五谷桑麻还是抑或礼仪节文,都出自圣人因民而兴、为民而作,此即儒家所推崇的圣人教化。

儒家作为一种教化文明并不会让人觉得陌生,不过人们更为熟悉的内容通常指在礼仪节文方面的教化。若指五谷桑麻方面,则似乎很难道出其教化意义。人们往往在父子夫妇这样的人伦关系上做不好,因此需要接受教化,这个容易理解。但人们在吃穿住行这些方面为何也需要受人教化,此即问题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缺失了人伦教化意味着什么,这个意思不难阐明。但佃渔、耒耨之类若缺失了圣人教化,又会意味着什么,则很少有人这么思考,却正与“因民之所利而利之”高度相关。   

根据儒家对文明开端的叙说,圣人创制一开始就与佃渔耒耨相关,可见圣人教化原本就包含了稼穑与人伦这两个方面。用孔子的话说,即“富之”与“教之”:“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这个意思在孟子那里同样明确,所谓“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五谷熟而民人育……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孟子·滕文公上》),即以“教民稼穑”与“教以人伦”对提。

圣人创制佃渔耒耨、教民五谷桑麻,同时开创礼仪节文、示民父子伦常,亦如《诗经》所云“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小雅·绵蛮》),乃圣人开物成务之功。“因民所利而利之”必须置于这样一种叙说背景,才有可能获得充分理解。在古人的生活世界里,对于圣人教民五谷或筑作宫室之类的叙说,从来都确凿无疑。

若推翻这种叙说,不仅需要一套完全不同的观念背景,还要求有全新的知识系统。这只有在被西学作用之后,才可能发生得了,而一旦被推翻便荡然无存。对于现代学人而言,诸如人类学、古代史之类的学科所提供的知识系统,远比圣人教民稼穑可信得多。儒家的圣人教化在这一脉上已然丧失事实的基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就只能全落在“利”字上理解。

根据孔子的教义,“富之”而后必然“教之”,缺失了“教之”的成就,“富之”的意义就无从谈起。佃渔耒耨或五谷桑麻是民之所利,“饮之食之”或“富之”则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看起来与墨子的食饥、衣寒、息劳也没什么两样,其实不然。

儒家对于圣人创制这一整套复杂的叙说,完全基于自身的义利观念,符合义利分途的基本立场,而与汲汲于利的墨子决然不同。“民之所利”固然只在“利”上,但“因民之所利”就完全超出了“利”,从而“利之”就远不只满足利益这么简单,而与“教之”血脉贯通。

通过圣人创制而教民五谷的叙说方式,正在于使民从衣食之利中提升出来成为可能。圣人教民稼穑的意义在于为民立一个其所以为人的第一义出来,以此确保人的道理不为生产所裹胁。劳动人民固然离不开生产,但其作为“人”的意义却并不在生产当中,更不由生产所决定。

正是通过圣人教民稼穑,原本只是民之所利,现在转换成为教化的产物。亦即百姓眼中的衣食之利不再被恶饥恶寒的好利之心所驱动,而变为圣人教化百姓所成就的文明步伐,并由此使得教以人伦成为可能。

惟有通过圣人创制斩断民与衣食之利的内在关联,人伦关系才有可能超出生产关系,人伦教化才不会被生产性主体所抹杀。此即自圣人的维度来叙说与由百姓的角度来表达之间的绝大区分,亦即“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所超出“民之所利”的重大意义所在。

可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并未停留在满足民之利益上,而将民的衣食之利转化为一种教化事业,并使得民从好利之心摆脱出来,成为追求仁义的主体。其所代表的正是儒家义利殊途的思想路线,也充分体现孔子把握“民之所利”的高明性。   

二、与民由之

由孔子“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思想内涵可以判断,对于“民之所利”,一方面不以利益的代言人激发百姓的好利之心,另一方面又不会要求百姓以义代利,禁止利益上的诉求。孔子的这种用心在孟子那里有一个表达,其云“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孟子·滕文公下》)。所谓“与民由之”,“由”的当然不是“民之所利”,而是不得志时那独行之道,亦即仁义之道。“利”不需要共由,百姓可以自求其利。

需要共由的乃仁义的道理,而对于道理的共由,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是通过明理来达到一种自觉,一是并非自觉而按道理行事,这都可以视为对道理的共由,但其间的区分亦不可不谓重大。

孔子所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其中“知之”与“由之”的对提,正好照应了这种区分。孟子谓“与民由之”而非“与民知之”,不妨可以结合孔子之言来理解。既然“民可使由之”,也就能“与民由之”;又既然“不可使知之”,也就不能“与民知之”。即是说,“知之”是明其道理,“由之”是行其道理。

作为两种对道理的分享方式,“知之”当然最理想,人人自觉而行其道理,这是最好的可能性。然而,若民“不可使知之”,这种理想性就未必能充分实现。分明“不可使知之”却要“与民知之”,结果人人自以为知却人人各行其道,仁义之道的共由就必定落空。   

民究竟是否可使知之,这既不能从历史经验生活中观察出来,也无法获得先验的论证。或者说,既能从历史经验中找到依据,又能以先验的方式获得论证。其实这两种说法并无区别,只是观察出来的可信而不可爱,论证出来的可爱而不可信。出路并不在这两者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应该这样来思考,基于民“可使由之”与“可使知之”,其统治分别意味着什么?

答案是,基于“可使由之”的统治一点也不妨碍“可使知之”,但基于“可使知之”的统治却完全有可能置“可使由之”而不顾。于是孔子断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并非基于过去经验的观察,亦不出于先天观念的构建,而来自对未来政治的塑造。即便民“不可使知之”,统治者也一定要能达成一种好的政治秩序。亦即统治的基点必须定位于“可使由之”,而不能是“可使知之”。此即“与民由之”的政治内涵,所谓“草上之风”仅表达自上而下的教化效果,“与民由之”才表达了共由仁义之道的教化内容。

“与民由之”并非空降一条仁义之道,而需要通过因民之利而彰明其义。因民之利基于现实,彰明其义则追求理想,“与民由之”同时包含了这两层含义。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角度来说,孔子的这一义利之辨并非分割成两类不同的人。若割裂开来看,就变成用“君子喻于义”反对“小人喻于利”,如此一来,“因民之所利”也就落空了。

其实不然,只要还有君子喻于义,则民之喻于利就一定可以不失于义。也惟有喻于义的君子,才能“因民之所利”而不失于义。只要还有君子喻于义,则大多数人“喻于利”,或者“不可使知之”,依然能在一种正确的统治下分享到良善的生活,此即孔子表达的政治信念。

对于统治者而言,“不可使知之”意味着不得要求百姓来理解统治者。无论百姓一知半解或者茫然无知,统治者都负有治理的使命。就“可使由之”与“可使知之”而言,确保所由之道的正确性才最为重要,而并非对“由”与“知”的区别耿耿于怀。在孔子看来,让民通过“可使由之”一样可以追求一种良善的生活,这才是最大的政治。总之,使民“由之”不妨碍其“知之”,未必“知之”不妨碍其“由之”,其理明了,其治曲折,其功全在“与民由之”上。   

在孟子所言“与民由之”的语境当中,所谓“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居广居、立正位、行大道,能担当起“与民由之”者,乃所谓“大丈夫”。这种大丈夫的担当气魄,令人想起张子的“四句教”,其中的“为生民立命”,大概亦可与“与民由之”相互发明。

不过,像这种声称往往容易遭到这样的诘难:生民若是天命所赋,何以要他人与立之?生民若未赋天命,他人又何以与立之?其实,“为生民立命”确有这两层意思:一是生民自身无以立命,故仁者与立之;二是生民自有天命所赋,故仁者可与立之。天赋民命而民未必能立起来,故有待于尽心知性知天者与立之;既待于仁者可与立之,则必定已有天命所赋。这其间并无矛盾。虽说“与民由之”的意思主要不在这上面,但也未必完全说不到这个层面来。

“与民由之”中其所共由的乃仁义之道,却不能不依托于“民之所利”,此即“因民之所利”。“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中的“利之”,便与“与民由之”之义无异,看起来以“利之”言,实则落在了仁义之道上说“与民由之”的意思。为何能如此立论,先就“利之”阐明其义,可以说到两个意思。一是“仓廪实”,一是养鳏寡孤独。“仓廪实”是古典文献当中经常用来描述一个国家的富足,与之类似的还有“富仓府”“盈府库”之类的。

按通常的想法,朝廷的府库或仓廪充实,当有比如现在的国家富强。说起来,儒家对于“富民”的主张,应当包含着对“仓廪实”的充分关注,这才符合通常所谓“国富民强”的观念。然而,翻拣儒家的典籍,却发现凡论仓廪、府库之充实者,都与养鳏寡孤独说在一起的。   

儒家思想中的“仓廪实”,实与“养鳏寡孤独”为一体两面之事。“养鳏寡孤独”在儒家经典文本中有着相当丰富的言说,在儒家思想当中显示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儒家强调“养鳏寡孤独”,关键在于哀矜与体恤。对于这些穷而无告者,必由生哀矜之心起而至于给养而止。人应该这样,国家也应该这样。这首先是一个国家应该做的事,而并非如现代福利国家那样只是需要做的事。

对于现代国家而言,鳏寡孤独只是基于“民之所利”需要被救济,则由谁救济以及如何救济,就会变成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但在传统儒家的思想当中,养鳏寡孤独是一个国家作为教化的主体担当起来的,国家应当养鳏寡孤独的教化意义优先于给养的福利意义。此即“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所发生的转化,国家层面上的“利之”将单纯的福利转化为教化。换言之,这是自一种教化的视域提供给养,更主要地显示出一个国家的担当。这就好比一个人做好事,并非只冲着别人的需求才做,而出于自身的应当而做。

孔子所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思想路径,意味着养鳏寡孤独不会是一个经济学上的问题,或者说不是一个收入再分配的问题。国家作为教化的主体,担当起对矜寡孤独废疾者的给养,是对这个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本说明。若生哀矜之心而不止于给养,或者根本就不起哀矜之心,则在儒家的观念中,教化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就很可疑。

可见,“利之”之义虽不离“富之”,但“富之”自始至终都在“教之”的视野当中,一同属于儒家的王道主义政治,此即荀子所谓“王者富民”。[②]根据“王者富民”的思想内涵,“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中“利之”的含义,也就能获得很好的理解,正是“与民由之”的教化之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果然并非就在“利”上说,孔子论“民”既没有隔离“利”来论,也没有全在“利”上论,更没有以“利”的名义走到“民”的对立面。   

三、民乐其治

孔子虽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却一点也没有妨碍义利之辨的纯粹性,与此同时,还能达到民乐其治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儒家的理想政治除了获得一种稳定的治理秩序之外,同时可以追求民乐其治的局面。这由儒家对“民”的定位所决定,虽说治理的历程充满着艰难曲折,然“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民在本性上与良善的秩序相吻合。

在儒家的政治理念中,治理与教化亦是一体两面之事,通过治理获得一种稳定的秩序,与通过教化使百姓追求善良的品质,两者之间相得益彰,共同成就良善的秩序。所谓民乐其治,即民之好恶与良善的秩序高度契合。

孔子“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表达的心意,正是“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大学》)。以父母之心洞察百姓的好恶,由此展开的治理自然达成民乐其治的效果。“利之”讲到民乐其治的理想上,其内涵就显得充实而圆满。

民乐其治的意思看起来浅显易懂,其治理内涵却很深刻。获得一种稳定的治理秩序,与达到民乐其治的治理效果,似乎是一回事,民所乐的不应该是稳定的秩序吗?实则不然,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层面,法家早就明白了其间的区分。比如在韩非眼里,百姓就以违背天下秩序的面目出现。所谓“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韩非子·心度》),百姓不但好逸恶劳,而且在本性上喜欢违法乱纪。固如是,民之好恶在韩非的手里,已经完全沦为赏罚的工具。他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故事:       

司城子罕谓宋君曰:“庆赏赐予者,民之所好也,君自行之。诛罚杀戮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之。”于是戮细民而诛大臣,君曰“与子罕议之”。居期年,民知杀生之命制于子罕也,故一国归焉。故子罕劫宋君而夺其政,法不能禁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在这个故事当中,无论民之所好抑或所恶,只是事关赏赐或诛杀,在统治过程中“两手都要抓”。若其中之一大权旁落,就有篡夺的危险。在这种思想视域中,民之好恶只是充当了统治的工具,本身不值得顾及,法家也从来就不愿顾惜民情。追求天下统一的秩序是法家最高的利益诉求,通过严刑重法获得的稳定统治,当然不可能达到民乐其治的效果。

法家的思想主张毫不顾惜民情,这显然是一种极端。一般来说,统治者不会这么极端,而尽可能照顾民之好恶利及百姓。比如《管子》书中有一种朴素的说法:“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形势解》)

统治要能做到令行禁止,在于所令者基于民之所好,所禁者基于民之所恶。这样的统治顾及民之好恶,尽可能地给百姓带来益处,因此民亦乐其政。像这种“民乐其政”“民乐其业”“民乐其治”之类的提法,百家之学多有论及。但是不是就意味着除了法家之外,其他各家与儒家追求的民乐其治没有二致,成为了统治的基本要求了吗?

根据老子对圣人无为之治的论说,大概是符合这一项基本要求的。老子声称:

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是以圣人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老子》第六十六章)

老子所论,其旨在于不争,而与此处密切相关的意思是“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淮南子》亦云“处上而民弗重,居前而民弗害”(《原道训》),或曰“百姓载之上弗重也,错之前弗害也”(《主术训》),明显本于老子。

这个意思就不难懂了,所谓“君处上民不觉其累,处前不觉其害,故乐推其功而不觉厌”[③],是圣人之治顺应民之好恶,而民则乐其功业。通过其后的《文子》转述老子之言,意思就更为直白了,其谓“圣人在上则民乐其治,在下则民慕其意”(《精诚》),或者“至德之世,贾便其市,农乐其野,大夫安其职,处士修其道,人民乐其业”(《九守》)云云。

老子原本就特别留意民不聊生的现象,要说他的统治理想会充分念及民之好恶,那一定假不了。只不过“小国寡民”基于“什伯之器而不用”,那种“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老子》第八十章)的景象,恰恰在于弃绝利益诉求,与其说民乐其治,不如说民乐其不治。对于大国治理而言,未免有些乏善可陈。   

与老子念及民之好恶相比,墨子肯定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强烈关怀。可以说,整部《墨子》就是一部以民之好恶为念而为百姓谋福利的思想著作。墨子叙述了统治是这样发端的,起初古之民不知“为宫室”“为衣服”“为饮食”“为舟车”,于是就有圣王“作为宫室”“以为民衣”“以为民食”“作为舟车”,百姓实在没有理由不接受圣王的这种造化之功,“是以民乐而利之”。(《墨子·辞过》)

基于这样一种统治理念,墨子提出的一系列思想主张,都无不备受百姓的青睐,如《墨子》所记载的那样,尚贤则“万民亲之”又“万民从而誉之”(《尚贤中》)、尚同则“万民闻则誉之”又“万民之亲可得”(《尚同中》)、非命则“得其万民之誉”(《非命下》),还有天志明则“万民和”(《天志中》)、兼相爱则“天下之人皆相爱”(《兼爱中》),等等,以至于总结一个守城之法,还要说一句“万民乐之无穷”(《备城门》)。

好的统治就要这样念念不忘民之好恶,亦即将民之喜怒哀乐放在心上而利及百姓,令百姓心甘情愿地接受统治。就此而言,墨子所论述的理想统治可谓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到了“民乐其治”。从主张节用则“民德不劳”(《墨子·节用上》),到尚贤则“万民被其利,终身无已”(《墨子·尚贤中》),墨子的思想主张全心全意在为百姓谋福利,即所谓“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非攻下》),自然能令“民乐而利之”。  

墨子所言圣王造化之功,看起来与儒家叙说文明的开端方式如出一辙,只不过儒家的思想资源要更为丰富和系统。相比而言,墨子的叙述略显粗疏和单薄,但这并非最主要的。儒墨之间往往似是而非,同样主张圣王制器,儒家表达的是人如何从生产状态中摆脱出来,而树立起自身作为人的意义。[④]

但在墨子眼里,那一样样的创制,不过由于带来了更高的生产效率。比如圣王制作舟车,“完固轻利,可以任重致远,其为用财少而为利多”(《墨子·辞过》)。大概舟车这种交通工具所带来的实用性,曾给墨子造成过强烈的冲击。这也不难想象,假如有一大堆十分沉重的货物需要搬运,单靠人力的话,可能得费数十人之力搬上一天。

但由于有了舟或车的发明和利用,其坚固轻便可以运重物、行远路,既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的效率。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技术创造解放了生产力,在那个时代确实非常鲜明地体现在舟车的运用上。因此,墨子也非常喜欢拿舟车的实用性说事。比如,鲁班发明过一只能在天上飞三天的竹鹊,他在墨子跟前炫耀,墨子就对他说:“子之为鹊也,不如匠之为车辖。须臾刘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功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墨子·鲁问》)

可见,在墨子这里,能“任五十石之重”的实用性,远远超出了对竹鹊的好奇心。圣王制器竟作如是观,则未免太辜负了圣王一义。前文所引《文子》转述老子的话,在“民慕其意”之后又添了一句“志不忘乎欲利人”(《精诚》),这纯属画蛇添足,相信老子必不以为然。老子原以百谷王论不争之旨,其意境极高,添入“利人”二字可谓大煞风景,一下子将“天下乐推而不厌”变得很俗气了。墨子对圣王一义的辜负,便有这个意味。

不管墨子如何为百姓谋福利,“民乐其治”还得考虑其非乐的主张。如何表达这种喜悦的心情呢?孟子对此描述道:“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钥之音,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孟子·梁惠王下》)可墨子以为,类似于“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既耗费钱财又完全无助于“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搞这个有什么意义呢?他

又拿舟车打比方,说是制作舟车虽然也会耗费钱财,但“舟用之水,车用之陆,君子息其足焉,小人休其肩背焉”,(《墨子·非乐上》)其好处是实实在在的。这再一次印证墨子论述圣王制作器具之功,不过看重器具的实用性给百姓带来的益处。不要以为墨子所论“民乐而利之”也挺好的,同样以“利”而论,却能走向民之好恶的反面:    

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世之所惑也。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

何以知其然也?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商君书·开塞》)          

墨子的主张大概等同于《商君书》所谓“今世之所谓义者”,致力于“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在《商君书》中,这属于“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这是什么意思呢?按照墨子的逻辑,圣王制作舟车,百姓就可以不用那么劳顿,而有了作息,这显然是民之所好。

看起来这没什么问题,可是《商君书》会接着说,百姓有了休闲时间,没事做了,就会喝酒作乐甚至赌博斗殴,轻则伤身体,重则犯牢狱,这显然属于民之所恶。因此,“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只有反过来,“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其立论依据就从“利”出发,所谓“利者,义之本也”,却得出了与墨子针锋相对的结论。

可见,自“利”上立论,墨、法两家与儒家严守义利之辨的立场根本不一样。墨子心心念念“兴天下之利”而“万民被其利”,看起来其“民乐而利之”的诉求,特别能达到民乐其治的效果,实则不然。墨子追求的“利之”全在给百姓带来各种实用性的益处,其以利为义的思想立场,反而与法家的“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的主张保持一致,并不到真正达到民乐其治的治理效果。

由此再反观孔子所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其中的“利之”虽不离百姓的福利,在根本义理上却完全守在义利之辨当中。固如是,虽然其他各家不同程度地利及百姓,只有孔子所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语境中的“利之”,才能真正实现民乐其治的良善秩序。   

 注释:

[①] 详细论述可参见拙文:《“富之”:圣人教化之一端》,载《经典与解释》(第42辑),华夏出版社2015年。

[②] 有关“王者富民”的详细论述,可参考拙文:《“富之”:圣人教化之一端》,载《经典与解释》(第42辑)。

[③] 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148页,中华书局1996年。

[④] 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论述,可参见拙文:《“富之”:圣人教化之一端》,载《经典与解释》(第4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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